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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欣赏:道德负疚感
《道德负疚感》这个题目来自北大毕业生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语文教师范美忠5月22日在天涯论坛写下的《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
文中细致地描述了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其中有这么一段和学生的对话:“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话虽这么说,下次危险来临的时候,我现在也无法估计自己会怎么做。我只知道自己在面对极权的时候也不是冲在最前面并因而进监狱的人。”
对于一个北大毕业生,并且身为教师的范美忠的独白:“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觉得说什么都已经不重要了。我只是从行业、职业、人性、自由的角度说说。
1、从行业角度说,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欲树人,先立德,要立德树人,必先立师德。范美忠在地震前后的所作所为如何立师德?
2、从职业角度说,尤其是发生地震的时候,范美忠是在岗位上。作为教师,有责任保护学生安全撤离。但当觉察到大地震时自顾自地逃离了,居然连向学生喊一声“快跑!”也免了。作为教师,职业操守呢?
3、从人的角度说,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是人具有人性。人性是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是有正常的感情和理性的人么?
4、从自由的角度说,范美忠说自己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一个执业律师的网民提醒范: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老师负有保护的职责。范美忠的自由却与自己的法律责任对抗,这时如何体现所追求“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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