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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规避就业违约风险
最近有两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一条是20xx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有一个变化,对于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的违约金首次作了限定,即不得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另一条是武汉大学近日规定,因自身原因恶意违约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毕业生,其违约状况将被记入就业协议中供用人单位参考。由此引发了众多议论
1、两条规定用意不同
上海的做法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从更好地保护学生利益出发,明令降低了违约的直接经济成本;而武汉大学则是为了杜绝学生的“恶意”违约,干脆把学生违约作为违背“诚信”原则公诸于用人单位,此举若是真的实施,则无异于砸了学生的饭碗,因此笔者认为武汉大学的这一举动可以归入“恐吓”管理一类。
2、学生违约三大原因
我们不妨来探究应届大学生违约行为产生的根源:
一是“骑驴找马”所造成的违约,即不少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先签下一家单位,然后慢慢地寻找更好的单位,伺机更换。
根据这些年笔者在本市各高校进行就业指导时得到的反馈来看,大部分的毕业生持有这种想法,违约发生最多的当属此类情况;
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违约,即双方由于彼此了解不多或一方夸大了某些信息,导致另一方作出错误判断而签订了就业协议,事后反悔造成的违约,这时学生并没有落实好新的“下家”,而是不愿意履约了;
三是临时情况有变化,如考上研究生、出国签证被批准等等。
3、恶意之名实难承担
笔者认为,后二种都不能被列入“恶意”之类。如果一定要认定“恶意”的话,只能算第一种情形。而上海教委的规定其实是对第一种“恶意”违约实施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