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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
俗话说:“人挪活,树挪死”。所谓有才的人都愿意挪挪窝儿,往高处走,攀高枝。但是,有的人才在离开企业的时候,顺手牵羊地“牵走”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独有的,特殊的“产品”,这个“产品”包含着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这个“产品”是无形资产,是企业用了多少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而有的企业不练内功,专练“外功”,以高额工资等优厚待遇“吸引人才”,收买“人才”的心,最终目的是为了收买“人才”“牵来”的其它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己所用,捞得利益。据有关部门介绍,80%的商业秘密是因为“跳槽者”而“牵出来”外泄的。商业秘密外泄不仅给原企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而且肯定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了不正当竞争,人才也和企业发生了劳动纠纷。
高薪引诱
在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招聘广告,招聘条件之一是有客源、有项目者优先,并且许诺月工资加提成可达到几千元、几万元等等。这样具有诱惑力的广告,能不让人心动吗?
“立场”不坚定的“人才”经不住诱惑,不顾原企业的利益和与原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职工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另攀高枝。某医疗企业研制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这引起了靠挖别人墙脚,“不劳而获”的企业注意。这家“不劳而获”的企业张贴招聘广告,抛出“高薪绣球”,引诱了这家医疗企业一名掌握生产技术的技术员和一名中层领导携带商业秘密“加盟”到这个“不劳而获”的企业。这家企业效益上升,而原企业效益下降。这家医疗企业怒从心头起,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追究了这两名技术人员违约行为和“不劳而获”的企业的侵权行为。
“秘密入股”
目前,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想方设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或者奖励有功人才,或者给销售人员、技术人员提成等等。有的股份制企业将技术人员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作为股资,吸收入股,成为了企业的“股东”。这些政策确实起到了留住人才,调动人才积极性的作用。然而,有的“人才”不顾本企业的利益,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到其它企业,将大家用辛勤汗水研制的新产品窃为己有,作为“股金”,入股到其它企业。某饮料企业的一位技术副厂长,手握着新开发饮料的技术配方,神通的销售渠道。他神不知鬼不觉地“跳槽”到另一家饮料厂将自己手中掌握的技术配方、销售渠道,和盘托出,作为“股金”入股到这家企业,成为了这家企业的第二大股东。这家企业很快就“克隆”出相同的产品,投放市场后,立即挤垮了原企业。这位副厂长也水涨船高地有了巨大的收获。原企业虽然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追究了这位副厂长和这个企业的责任,但是,原企业元气大伤,而另一个企业也损失惨重。
签保密协议
市场经济的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但是,竞争应该是有序的竞争。个别企业挖空心思,吸引“跳槽者”。“跳槽者”经不住优惠待遇的诱惑,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到其它企业,无形之中挑起了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尽管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权益,但是,企业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跳槽者”把商业秘密带走,从根本上截断带走商业秘密的渠道。可喜的是,许多企业已“吃”别的企业的一“堑”,长自己的一“智”,提供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经验,可以引以为鉴。
有的企业在与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附加条款中,加进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同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规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后应该负的法律责任,或者与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稳定这些职工的心。如果职工不愿意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企业也可以在调离职工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规定职工在3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相同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企业使用商业秘密。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企业有权依法对职工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对企业进行赔偿。
奖励股份
第四印刷机械厂对人才开发新产品实行提成奖励制度,新产品产生效益的前十年为一个奖励阶段,后十年为一个奖励阶段,数额不同。如果本人去世,后人有继承权。这样的奖励政策,就可以将人才留在企业最起码20年。20年后这些新产品已经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这不失为一个保守商业秘密,预防商业秘密外泄的好办法。
有的企业将新产品分成数额不等的股份,奖励给参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从股份的分红中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股金。技术人员离开企业,这个股份自动取消。这样把技术人员的命运与企业的生死紧紧地连接在一起。技术人员也就打消了“跳槽”的想法,一心一意地为企业发展洒下辛勤的汗水。
一般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有的企业对做商业秘密岗位的职工收入分配实行特殊政策。对其收入分配的工资项目中设立一个特殊的积累储蓄金,为职工储蓄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越长,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就越多。企业确定支付返还职工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职工以自身原因离开企业,企业可以中止或取消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不支付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这些措施都是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企业也不会担心人才“跳槽”把商业秘密带走,职工也不愿丧失已积累多年,数额不菲的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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