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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时间:2017-07-19 11:58:49 新元史 我要投稿

《新元史》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食货七

  △钞法

  元初仿金人交钞之法,有行用钞,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于元奏行交钞,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时初行交钞,与钱通用。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易一饼,国用日匮,当为殷鉴。今印造交钞,宜不过万定。”从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帅府事何实因兵燹后百货不通,以丝效印置会子,一方便之。是为用交钞之始故。

  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以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盖犹沿实之旧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二贯同白银一两。是又仿金人之大钞、小钞,而增为三等云。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然银货终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交钞为准。四年,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其丝料入本色,非产丝之地赤听以交钞输纳。是年五月,立燕京平准库,以平物价而利钞法。寻命各路立平准行用库,选富民为库、副使。后有贾胡交通阿合马,欲贸交钞本,私平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词。世祖问户部尚书马亨,对曰:“交钞可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贾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寝。

  至元三年,诸路交钞都提举杨揖上钞法便宜事,请以五十两铸为定,文以元宝。从之。自后十三年,伯颜平宋,铸扬州元宝,纳于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铸者重四十九两。十五年,所铸者重四十八两。至辽阳元宝,乃二十四年征乃颜后所铸云。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铜。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罢之。十七年,中书省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岁课宜多收钞。”从之。立畏兀儿交钞提举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转运使兼提举交钞。至是,畏兀儿亦置提举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儿交钞库,盖钞法通行西北边矣。

  十九年,中书省奏准治钞法,其通行条画凡九事:

  一,钞库倒昏钞,每一两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递添荅工钱,自倒换十四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买卖金银,付官库依价倒换。私自买卖者,金银断没,一半给告捉人充偿,十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卖金银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给价。买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银匠开张打造之家,凭诸人将金银打造,凿记匠人名姓于上。不许自用金银造卖,违者依私倒金银例断罪。

  一,拿获买卖金银人等,私行买放者,依例追没断罪。放者罪与同科。

  一,收倒钞,当面于昏钞上就印毁讫,封记,将昏钞按季解纳。违者,决杖五十七,罢职。

  一,钞库官吏侵盗金银宝钞,借贷移易使用者,依条画断罪,委管民长官按月计点。一,钞库官吏将倒下金银添价倒出,更将本库金银捏合买者姓名,用钞换出,暗地转卖与人者,无论多寡,处死。

  一,暗地将金银到库,不得添试殊色,非理刁蹬,违者杖五十七,罢职。然法虽严密,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不胜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书省传旨,议更钞、用钱。吏部尚书刘宣献议曰:“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现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见良策。必欲创造新钞,与旧钞相权,只是改换名目,无金银作本称提,军国文用不复抑损,三数年后仍与元宝文钞无异。铸造钢钱,又当详究。秦、汉、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缕陈。国朝废钱已久,一旦行之,功费不资,非为远计。大抵利民权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济邱壑之用,非惟铸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时桑哥用事,绌宣议不听。是年,以张珪、朱清并为海追运粮万户,赐钞印,听其自印交钞,其钞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红。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诛。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宝钞,其钞样为叶李所献。李尝献于宋,请以钞代关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纳之,使铸板。其通行条画,凡十四事:

  一,至元宝钞一贯当中统宝钞五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