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七雜律
423 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
【疏】議曰:有人在市內及眾聚之處,「故相驚動」,謂誑言有猛獸之類,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眾人之物,累併倍論,併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驚人致死,減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減一等徒三年之類。其有誤驚,因而殺傷人者,從「過失」法收贖,銅入被傷殺之家。
424 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罪三等。謂水流漂害於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過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論。
【疏】議曰:依營繕令:「近河及大水有隄防之處,刺史、縣令以時檢校。若須修理,每秋收訖,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汎溢,損懷隄防,交為人患者,先即修營,不拘時限。」若有損壞,當時不即修補,或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謂因不修補及修而失時,為水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謂失十疋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眾人之物,亦合倍論。「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罪三等」,謂殺人者,徒二年半;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類。注云「謂水流漂害於人」,謂由不修理隄防,而損害人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傷者。「即人自涉而死者,非」,所司不坐。即水雨過常,非人力所防者,無罪。
其津濟之處,應造橋、航及應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濟者,杖七十;停廢行人者,杖一百。
【疏】議曰:「津濟之處,應造橋、航」,謂河津濟渡之處應造橋,及航者,編舟作之,〔一〕及應置舟船,及須以竹木為筏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梁、濟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廢行人」,謂不造橋航及不置船筏,并擅移橋濟,停廢行人者,杖一百。
425 諸盜決隄防者,杖一百;謂盜水以供私用。若為官檢校,雖供官用,亦是。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贓重者,坐贓論;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毀害者,亦如之。
【疏】議曰:有人盜決隄防,取水供用,無問公私,各杖一百。故注云「謂盜水以供私用。若為官檢校,雖供官用,亦同」。水若為官,即是公坐。「若毀害人家」,謂因盜水汎溢,以害人家,漂失財物,計贓罪重於杖一百者,〔二〕即計所失財物,「坐贓論」,謂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以故殺傷人者」,〔三〕謂以決水之故殺傷者,減鬥殺傷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毀害、殺傷者,一同盜決之罪,故云「亦如之」。
其故決隄防者,徒三年;漂失贓重者,準盜論;以故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疏】議曰:上文盜水因有殺傷,此云「故決隄防者」,謂非因盜水,或挾嫌隙,或恐水漂流自損之類,而故決之者,徒三年。漂失之贓重於徒三年,謂漂失人三十疋贓者,準盜論,合流二千里;若失眾人之物,亦合倍論。以決隄防之故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謂殺人者合斬,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類。上條:「殺傷人,減鬥殺傷罪一等。有殺傷畜產,償減價。餘條準此。」今以故殺傷論,其殺傷畜產,明償減價。下條「水火損敗,故犯者,徵償」。
426 諸應乘官船者,聽載衣糧二百斤。違限私載,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載即坐。若家人隨從者,勿論。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應乘官船之人,聽載隨身衣糧二百斤。若二百斤外更載,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物滿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稱「各」者,謂人之與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載遠近,故注云「但載即坐」。〔四〕若將家人隨從者,皆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從軍征討者,各加二等。監當主司知而聽之,與同罪。空船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從軍征討者」,謂以船轉運軍資而私自載物,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謂五十斤及一人,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監當主司知而聽之」,謂監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載、受寄者,與寄之者罪同,故云「與同罪」。若是空船,雖私載、受寄,準行程無違者,並悉無罪,故云「不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