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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
182 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
【疏】議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遠,流源析本,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胤。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為宗本,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別,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類。又如近代以來,特蒙賜姓,譜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與本枝,並不合共為婚媾。其有複姓之類,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緦麻以上為婚者,各依雜律姦條科罪。
問曰:同姓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為妾,合得何罪?
答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取決蓍龜,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嘗同祖,為妻為妾,亂法不殊。戶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婚。依準禮、令,得罪無別。
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謂妻所生者。餘條稱前夫之女者,〔一〕準此。亦各以姦論。
【疏】議曰:外姻有服屬者,謂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從本法。「餘條稱前夫之女者,準此」,據雜律「姦妻前夫之女」,亦據妻所生者,故云「亦準此」。各以姦論。其外姻雖有服,非尊卑者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
【疏】議曰:「父母姑、舅、兩姨姊妹」,於身無服,乃是父母緦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雖於父母無服,亦是尊屬;「母之姑、堂姑」,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雖並無服,據理不可為婚:並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違此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為婚」以下,雖會赦,各離之。
183 諸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妾,各減二等。並離之。
【疏】議曰:高祖親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四從兄弟、三從姪、再從姪孫,並緦麻絕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異他人,故嘗為袒免親之妻,不合復相嫁娶。輒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謂同姓緦麻之妻及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小功之親,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姦法。若經作袒免親妾者,各杖八十;緦麻親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減姦罪二等:故云「妾各減二等」。並離之。姦妾,本條減妻一等,此條「以姦論,妾減二等」,即是娶妾者累減三等。稱以姦論者,並依姦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姦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改適他人,即於前夫服義並絕,姦者,依律止是凡姦;若其嫁娶,亦同凡姦之坐。又,稱妾者,據元是袒免以上親之妾而娶者,得減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減之。如為前人之妾,今娶為妻,亦依娶妾之罪。
184 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坐。
【疏】議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謂大功以下,而輒強嫁之者,合徒一年。「期親嫁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強嫁之者,減二等,杖九十。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坐。
185 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會恩免罪者,不離。
【疏】議曰:婦女犯罪逃亡,有人娶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並與同科;唯婦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離之。即逃亡婦女無夫,又會恩赦得免罪者,不合從離。其不知情而娶,準律無罪,若無夫,即聽不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