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唐会要卷九十二

时间:2023-03-14 14:09:40 洪熔 唐会要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唐会要卷九十二

  图书是人类用来记录一切成就的主要工具,也是人类交融感情、取得知识、传承经验的重要媒介,对人类文明的开展贡献至钜。古今中外,人们对于图书总是给予最高的肯定与特别的关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唐会要卷九十二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唐会要卷九十二 1

  内外官料钱下长庆元年二月敕。司徒兼中书令韩宏。疾未全平。尚须在假将息。其俸料宜从敕下日。便令所司支给。

  四年五月敕。近日访闻京城米价稍贵。须有通变。以公济私。宜令户部应给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合给段匹者。回给官中所粜粟。每斗折钱五十文。其段匹委别贮。至冬籴粟填纳太仓。时人以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吏部奏。应比远道州县官课料。请令依元额料计支给。不得更有欠折。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敕。应外任官带一品正官京职。纵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并令兼给。

  七年一月。户部侍郎庾敬休奏。应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钱。一半合给段匹丝绵等。伏以自冬涉春。久无雨雪。米价少贵。人心未安。自德音放免逋悬。赈恤贫民。中外群庶。已感皇慈。至于衣冠之家。素乏储蓄。朝夕取给。犹足为忧。以臣愚见。若令百官料钱内。一半停给段匹丝绵等。回给太仓粟。每斗计七十文。在众庶必见欢康。于公家无所亏减。待至麦熟。米价稍贱。即依前却给段匹等。酌于事理。庶协变通。敕旨。宜依。

  八年八月。剑南东川观察使杨嗣复奏。管内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请料钱。每月各四十五贯。请各添至六十贯。敕旨。依奏。

  九年六月敕。宰相俸料。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旧例。并给见钱。

  开成二年八月。户部侍郎李?奏。京诸司六品以下官。请假往外府。违假不到。本官停给料钱。敕旨。违限停俸料。余依准令式。

  四年三月敕。侍讲学士兼太子少师王起。宜兼给料钱。

  五年三月。中书门下奏。准今年二月八日赦节文。应京诸司勒留官。令本处克留手力杂给钱与摄官者。臣等检详诸道正官。料钱绝少。杂给手力则多。今正官勒留。亦管公事。俸入多少。事未得中。臣等商议。其料钱杂给等钱。望每贯割留二百文与摄官。其职田禄米。全还正官。从之。

  会昌元年。中书门下奏。河东陇州鄜坊邠州等道比远官。加给课料。河东等道。或兴王旧邦。或陪京近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祇缘俸课寡薄。官同比远。伏准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东。凤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令户部加给课料钱。共六万二千五百贯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数百员。时议以为至当。自后访闻户部所给零碎。兼不及时。观察使以其虚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远。臣等商议。伏望今日以后。令户部以实物仍及时支遣。诸道并委观察判官专判此案。随月加给官人。不得别将破用。如有违越。观察判官远贬。观察使奏取进止。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其今年河东陇西鄜坊邠州新授比远官等。望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两月之数。加给料钱。至支给时克下。所冀初官到任。不滞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

  贞观十一年三月敕。内外官职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虑其禄薄家贫。所以别给地子。去岁缘有水旱。遂令总停。兹闻卑官颇难支济。事须优恤。使得自资。宜准元敕。给其地子。

  景龙四年三月。敕旨颁行天下。凡属文武官员五品以下。各加田五亩。五品以上。各加田四亩。

  开元十年正月。命有司收内外官职田。以给逃还贫民户。其职田以正仓粟亩二升给之。

  其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官所给职田地子。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

  十八年三月敕。京官职田。将令准令给受。复用旧制。

  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诸州县。并府镇戍官等职田顷亩籍帐。仍依允租价对定。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

  二十九年二月敕。外官职田。委所司准例仓中受纳。纳毕一时分付。县官亦准此。

  其年三月敕。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难周济。其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额。计应受职田。并于都畿给付。其应退地。委采访使与本州长官给贫下百姓。其应给职田。亦委采访使与所由长官勘会同给。仍永为例程。

  天宝元年六月敕。如闻河东河北官人职田。既纳地租。仍收桑课。田树兼税。民何以堪。自今以后。官人及公廨职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丝课。

  十二载十月敕。两京百官职田。承前佃民自送。道路或远。劳费颇多。自今已后。其职田去城五十里内者。依旧令佃民自送入城。自余限十月内便于所管州县并脚价贮纳。其脚价五十里外。每斗各征二文。一百里外不过三文。并令百官差本司请受。

  上元元年十月敕。京官职田。准式并令佃民输送至京。

  广德二年十月。宰臣等奏。减百司职田租之半。以助军粮。从之。

  大历二年正月诏。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宜令准外州府县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减京官职田。一分充军粮。二分给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日征收。给付本官。近来不守常规。多不申报。给付之际。先付清望要官。其闲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以后。准式各令送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宝九载以后。更不造籍。宜各委州县。每年差专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如有违犯。专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罚。

  贞元四年八月敕。准田令。永业田。职事官从一品。郡王。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从三品。各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请收百官阙职田。以赡军须。从之。

  元和六年八月诏。百官职田。其数甚广。今缘水潦。诸处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贮钱。充度支支用。百官却令据数于太仓请受。

  十三年三月诏。百司职田。多少不均。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职田草粟等数。自长官以下。据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阙官外分给。

  长庆元年七月敕。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闻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于此。宜委京兆府勘会均配。务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司兼中书令合属内官。各依旧外。再加田五亩。七品以下仍旧。

  宝历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内诸县。旧制配地出子。岁月已深。佃户至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今欲据额均入。地盘万户。供输百司。尽得随税出子。逐亩平摊。比量旧制。孰为允便。宜委京兆府与屯田审勘计会。条流闻奏。

  开成二年五月。判国子祭酒事门下侍郎平章事郑覃奏。太学新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屯田素无职田。请依王府官品秩例。赐以禄粟。从之。

  会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诸县征纳京百司官秩职田斛斗等。伏请从今已后。却准会昌元年已前旧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户使自送纳。所冀输纳简便。百官各得本分职田。县司所由。无因隐欺者。并从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敕曰。五岁再闰。固在不刊。二稔职田。须有定制。自此已后。宜依屯田所奏。永为例程。

  唐会要卷九十二 2

  內外官料錢下長慶元年二月敕。司徒兼中書令韓宏。疾未全平。尚須在假將息。其俸料宜從敕下日。便令所司支給。

  四年五月敕。近日訪聞京城米價稍貴。須有通變。以公濟私。宜令戶部應給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合給段疋者。迴給官中所糶粟。每斗折錢五十文。其段疋委別貯。至冬糴粟填納太倉。時人以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吏部奏。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請令依元額料計支給。不得更有欠折。敕旨。依奏。其年七月敕。應外任官帶一品正官京職。縱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並令兼給。

  七年一月。戶部侍郎庾敬休奏。應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錢。一半合給段疋絲綿等。伏以自冬涉春。久無雨雪。米價少貴。人心未安。自德音放免逋懸。賑恤貧民。中外群庶。已感皇慈。至于衣冠之家。素乏儲蓄。朝夕取給。猶足為憂。以臣愚見。若令百官料錢內。一半停給段疋絲綿等。迴給太倉粟。每斗計七十文。在眾庶必見懽康。于公家無所虧減。待至麥熟。米價稍賤。即依前卻給段疋等。酌于事理。庶協變通。敕旨。宜依。

  八年八月。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奏。管內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請料錢。每月各四十五貫。請各添至六十貫。敕旨。依奏。九年六月敕。宰相俸料。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舊例。並給見錢。

  開成二年八月。戶部侍郎李?奏。京諸司六品以下官。請假往外府。違假不到。本官停給料錢。敕旨。違限停俸料。餘依準令式。

  四年三月敕。侍講學士兼太子少師王起。宜兼給料錢。五年三月。中書門下奏。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應京諸司勒留官。令本處剋留手力雜給錢與攝官者。臣等檢詳諸道正官。料錢絕少。雜給手力則多。今正官勒留。亦管公事。俸入多少。事未得中。臣等商議。其料錢雜給等錢。望每貫割留二百文與攝官。其職田祿米。全還正官。從之。會昌元年。中書門下奏。河東隴州鄜坊邠州等道比遠官。加給課料。河東等道。或興王舊邦。或陪京近地。州縣之職。人合樂為。祇緣俸課寡薄。官同比遠。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東。鳳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令戶部加給課料錢。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時議以為至當。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兼不及時。觀察使以其虛折。皆別將破用。徒有加給。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遠。臣等商議。伏望今日以後。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諸道並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隨月加給官人。不得別將破用。如有違越。觀察判官遠貶。觀察使奏取進止。選人官成後。皆于城中舉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其今年河東隴西鄜坊邠州新授比遠官等。望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借兩月之數。加給料錢。至支給時剋下。所冀初官到任。不滯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從之。

  內外官職田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內外官各給職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

  貞觀十一年三月敕。內外官職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慮其祿薄家貧。所以別給地子。去歲緣有水旱。遂令總停。茲聞卑官頗難支濟。事須優恤。使得自資。宜準元敕。給其地子。景龍四年三月。敕旨頒行天下。凡屬文武官員五品以下。各加田五畝。五品以上。各加田四畝。

  開元十年正月。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以給逃還貧民戶。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

  其年六月敕。所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變通。應須刪改。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地子。從今年九月以後。並宜停給。十八年三月敕。京官職田。將令準令給受。復用舊制。

  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諸州縣。并府鎮戍官等職田頃畝籍帳。仍依允租價對定。無過六斗。地不毛者。畝給二斗。二十九年二月敕。外官職田。委所司準例倉中受納。納畢一時分付。縣官亦準此。

  其年三月敕。京畿地狹。民戶殷繁。計丁給田。尚猶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難周濟。其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額。計應受職田。並於都畿給付。其應退地。委採訪使與本州長官給貧下百姓。其應給職田。亦委採訪使與所由長官勘會同給。仍永為常式。

  天寶元年六月敕。如聞河東河北官人職田。既納地租。仍收桑課。田樹兼稅。民何以堪。自今以後。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徵絲課。

  十二載十月敕。兩京百官職田。承前佃民自送。道路或遠。勞費頗多。自今已後。其職田去城五十里內者。依舊令佃民自送入城。自餘限十月內便於所管州縣并腳價貯納。其腳價五十里外。每斗各徵二文。一百里外不過三文。並令百官差本司請受。上元元年十月敕。京官職田。準式並令佃民輸送至京。廣德二年十月。宰臣等奏。減百司職田租之半。以助軍糧。從之。大歷二年正月詔。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宜令準外州府縣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減京官職田。一分充軍糧。二分給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內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準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其閒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以後。準式各令送付本官。又準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隱漏。及妄破蒿荒。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準法科罰。

  貞元四年八月敕。準田令。永業田。職事官從一品。郡王。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從三品。各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一頃。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請收百官闕職田。以贍軍須。從之。元和六年八月詔。百官職田。其數甚廣。今緣水潦。諸處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貯錢。充度支支用。百官卻令據數於太倉請受。

  十三年三月詔。百司職田。多少不均。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職田草粟等數。自長官以下。據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闕官外分給。

  長慶元年七月敕。百司職田。在京畿諸縣者。訪聞本地多被所由侵隱。抑令貧戶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於此。宜委京兆府勘會均配。務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司兼中書令合屬內官。各依舊外。再加田五畝。七品以下仍舊。

  寶歷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內諸縣。舊制配地出子。歲月已深。佃戶至有流亡。官曹多領虛數。今欲據額均入。地盤萬戶。供輸百司。盡得隨稅出子。逐畝平攤。比量舊制。孰為允便。宜委京兆府與屯田審勘計會。條流聞奏。

  開成二年五月。判國子祭酒事門下侍郎平章事鄭覃奏。太學新置五經博士各一人。屯田素無職田。請依王府官品秩例。賜以祿粟。從之。

  會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諸縣徵納京百司官秩職田斛斗等。伏請從今已後。卻準會昌元年已前舊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戶使自送納。所冀輸納簡便。百官各得本分職田。縣司所由。無因隱欺者。並從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應內外官請職田。陸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麥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並不該閏月。每遇閏月。交替者即公牒紛紜。有司即無定條。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給使。須準期程。時限未明。實恐遺闕。今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據今條。其元闕職田。並限六月三十日。春麥限三月三十日。宿麥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後上者。並入舊人。今亦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所冀給受有制。永無訴論。敕曰。五歲再閏。固在不刊。二稔職田。須有定制。自此已後。宜依屯田所奏。永為常式。

【唐会要卷九十二】相关文章:

唐会要卷一08-14

唐会要卷二08-14

唐会要卷三08-14

唐会要卷四08-14

唐会要卷五08-14

唐会要卷六08-14

唐会要卷七08-14

唐会要卷八08-14

唐会要卷十一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