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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四十

时间:2017-07-05 11:40:39 唐会要 我要投稿

唐会要卷四十

  君上慎恤

  武德二年二月。武功人严甘罗行劫。为吏所拘。高祖谓曰。汝何为作贼。甘罗言。饥寒交切。所以为盗。高祖曰。吾为汝君。使汝穷乏。吾罪也。因命舍之。

  贞观二年十月三日。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所司议当重刑。上曰。秖是错误。遂赦之。

  三年三月五日。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闲罪。亦有情或可矜。何容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过。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古人曰。鬻棺之家。欲岁之疫。非恶于人。而利于棺。故今之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议之。至三月十七日。大理引囚过次。到岐州刺史郑善果。上谓胡演曰。郑善果等官位不卑。纵令犯罪。不可与诸囚同列。自今三品已上犯罪。不须将身过朝堂听进止。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决罪人不得鞭背。初。太宗以暇日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叹曰。夫棰。五刑之最轻者也。岂容以最轻之刑。而或致之死。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下此诏。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死刑虽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三覆奏。决日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着于令。初。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蕴古奏。好德颠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属相州。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遂有此诏。至上元元年闰四月十九日赦文。自今已后。其犯极刑。宜令本司。依旧三覆。

  其年十一月九日敕。前敕在京决死囚日。进蔬食。自今已后。决外州囚第三日。亦进蔬食。因谓三品已上曰。今曹司未能奉法。在下仍多犯罪。数行刑戮。使朕数食空饭。公等岂不为愧。宜各存心。以尽匡救。

  六年十二月十日。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于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诏。三品已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皆不追身。

  总章二年五月十一日。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各致殒毙。乃下诏曰。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决杖既多。或至于死。其五十九条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今后量留一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并宜停。开元十二年四月敕。比来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殒毙。言念于此。良用恻然。今后抵罪人。合杖敕杖。并从宽。决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隶碛西。其岭南人移隶安南。江淮人移隶广府。剑南人移隶姚嶲州。其碛西姚嶲安南人。各依例程。

  天宝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官吏准律应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已后。特宜加至二十四。仍即编诸律。着为不刊。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刑之所设。将以闲邪。法不在严。贵于知禁。今后应犯徒罪者。并量事宜。配于诸军效力。

  贞元八年十一月敕。比来所司断罪。拘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实所不忍。自今已后。罪之死者先决杖宜停。

  十三年四月敕。农事方兴。时雨犹少。言念囚系。虑有滞冤。京城百司及畿内。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合处极法。宜从宽典。各决四十。配流诸州。其余禁系者。委御史台与诸司计会。敕到后五日内。疏理讫闻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自今已后。在京诸司。应决死囚。不承正敕。并不得行决。如事迹凶险。须速决遣。并有特敕处分者。亦宜令一度覆奏。时。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称奉敕令杖死杀人僧惠寂。府司都不覆奏。故有是诏。八年九月诏书。减死戍边。前代美政。量其远近。宜有便宜。自今已后。两京及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两道。州府犯罪系囚。除大逆及手杀人外。其余应入死罪。并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诸镇。有妻儿者。亦任自随。又缘顷年已来。所有配隶。或非重辟。便至远迁。有司上陈。又烦年限。今后如有轻犯。更不得配流五城。

  开成四年五月敕。京城百司。及府县禁囚。动经岁月。推鞫未毕。其有绝小事者。经数个月不速穷诘。延至暑时。盖由官吏因循。致兹留狱。炎蒸在候。冤滞难堪。宜付御史台。委裴元裕选强明御史三两人。各本司分阅文按。据理疏决闻奏。如官吏稽慢。亦具名衔闻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