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十三
亲飨庙
太宗二。 贞观三年正月十日。上有事于太庙。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亲谒太庙。谢承干之过。
苏冕曰。贞观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疏云。陛下践阼已来。宗庙之享。未曾亲事。遂使大唐一代之史。不书皇帝入庙之事。将何以贻厥孙谋。垂则来叶。且贞观三年。已亲飨庙矣。未知何事。致此不同。
高宗四。 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干封元年四月八日。总章元年十一月十九日。仪凤二年正月十四日。中宗一。 神龙元年十一月六日。亲飨太庙。相王与左羽林将军李多祚参乘。侍御史王觌上疏谏曰。多祚夷人。有功于国。适可加之宠爵。岂宜逼奉至尊。将帝弟以连衡。与吾君而共辇。诚恐万方之人。不允所望。昔汉文帝引赵谈骖乘。袁盎伏车之前曰。臣闻天子所以共六尺舆者。皆天下英豪。今汉虽乏人。陛下独奈何与刀锯之余共载。于是斥而下之。多祚虽无赵谈之累。亦非卿相之重。不自循省。无闻固让。岂国乏良辅。更无其人。史官所书。将示于后。何袁盎之强谏。独微臣之不及。
睿宗一。 景云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 先天元年十月四日。开元六年十月六日。时有司撰仪注。祔祭之日。车驾发宫。上谓宰臣曰。祭先斋。所以齐心也。据仪注。祭之日。发大明宫。又质明行事。纵侵星早发。犹是移辰方到。质明之礼。其可及乎。又朕不宿斋宫。即安正寝。情所不敢。宜于斋所设斋宫。五日赴行宫宿。六日质明行事。庶合于礼。宋璟等称圣情深至。请即施行。诏有司改定仪注。六日。上自斋宫步诣太庙。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告巡陵也。皇帝乘玉辂。百官乘马侍从。礼毕。乘马还宫。初。仪注自大次施褥至殿前。有敕一切不许。及皇帝之出也。履地而行。礼毕。祀行神于西门。天宝元年二月十八日。六载正月十七日。十载正月九日至十日。赦文云。自今已后。摄祭荐享太庙。其太尉行事。前一日致斋。具羽仪卤簿公服引入。亲授祝版。仍赴斋所。十三载二月八日。上高祖徽号。
肃宗二。 干元元年四月三日。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 广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 建中元年正月四日。贞元元年十月十日。六年十一月七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前一日。有敕至庙行礼。不得施褥。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至南郊亦宜准此。
宪宗一。 元和。二年正月。上亲荐献太清宫。朝享太庙。初享诸室。备极诚敬。及享德宗顺宗流涕鸣咽不自胜。侍臣及举册读册官等。皆相顾而感泣也。
穆宗一。 长庆元年正月。
敬宗一。 宝历元年正月。
文宗一。 太和三年十一月。
武宗二。 会昌元年正月。五年正月。
宣宗一。 大中元年正月。
懿宗二。 咸通元年十一月。四年正月。
僖宗一。 干符元年十一月。
昭宗二。 龙纪元年十一月。天复元年四月。
禘祫上
上元三年十月三日。有司将祫享于太庙。时议者以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传云。五年一禘。而再殷祭。两文互异。莫能决断。太学博士史元璨议曰。按礼记正义。引郑玄禘祫志云。春秋传。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庙。公羊传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丧毕。新君二年当祫。明年春。禘于群庙。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则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则六年当祫。八年当禘。又昭公十三年。齐姬薨。至十三年丧毕当祫。为平丘之会。冬。公如晋。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传云。有事于武宫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襄宫是也。如上所云。则禘已后隔三年祫。祫已后隔二年禘。此则有合礼经。不违传义。自此禘祫之祭。依元璨议。
开元十七年四月十日。禘享太庙九室。命有司摄行礼。初。唐礼祫序昭穆。禘各于其室。时礼官太常少卿韦绦奏曰。准古礼。五年再殷祭。一祫一禘。其义合聚昭穆。定次序。又孔安国王肃等先儒。皆以为序昭穆。惟郑玄旨云。禘各于其室。若如郑玄。则与常享不异。恐郑说谬于周经。请依古礼如王肃等议。序列昭穆。许之。初。开元六年秋。睿宗皇帝丧毕。祫享于太庙。自后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纪年。不相通数。至二十七年。凡经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讫。冬又当祫。太常议曰。禘祫二礼。俱为殷祭。祫为合食祖庙。禘为禘序尊卑。仲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亲之孝。事异常享。有时行之。然而祭不欲数。数则渎。亦不欲疏。疏则怠。故王者法诸天道。制祀典焉。烝尝象时。禘祫如闰。五岁再闰。天道大成。宗庙法之。再为殷祭也。谨按礼记王制。周官宗伯。郑玄批注。高堂所议。并云。国君嗣位。三年丧毕。祫于太庙。明年。禘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汉魏故事。贞观实录。并用此礼。又按礼纬及鲁礼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谓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及五经通义。许慎异义。何休春秋。贺循祭议。并云。三年一禘。何也。以为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再闰。天道大备故也。此则五年再殷。通计其数。一禘一祫。迭相承矣。今太庙禘祫。各自数年。两岐俱下。不相通计。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禘之后。并为再祫。或五年之内。骤有三殷。法天象闰之期。既违其度。五岁再殷之祭。数又不同。求之礼文。颇为乖失。说者或云。禘祫二礼。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数相舛。祫以三纪杀六而合。禘以五断至十而周。有兹参差。难以通计。窃以三祫五禘之说。本出礼纬。五岁再殷之数。同在其篇。会通二文,非相诡也。盖以禘后置祫。二周有半。举以全数。谓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闰。只用三十二月。其禘祫异称。各随四时。秋冬为祫。春夏为禘。祭名虽异。为殷则同。譬如禴祠烝尝。其礼一也。郑玄谓祫大禘小。传咸谓祫小禘大。肆陈之间。或有增减。通计之义。初无异同。盖象闰之法。相传久矣。惟晋代陈舒有三年一殷之议。自五年八年至十一年十四年。寻其议文所引。亦以象闰为言。且六岁再殷。何名象闰。五年一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说。固难凭也。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归。稽古之理。若兹昭著。禘祫二祭。通计明矣。今请以开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复始。又祫禘之说。非惟一家。五岁再殷之文。既相师矣。法天象闰之理。大抵亦同。而禘后置祫。或近或远。盈缩之度。有二法焉。郑玄宗高堂生。则先三而后二。徐邈之议。则先二而后三。谨按郑氏所注先王之法。约三祫五禘之文。存三岁五年之序。以为甲年既禘。丁年当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复始。以此相承。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后去祫三十二月而遥。分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异端。置祫于秋。则三十九月为前。二十一月为后。虽小有逾。其间尚偏。窃据本文。皆云象闰。二闰相去。则平分矣。两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举全数。二周有半。实概三年。于此置祫。不违文矣。何必拘滞。隔三年乎。盖千虑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议。有异于是。研核周审。最为可凭。以为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丙年冬祫。己年夏禘。辛年冬祫。有象闰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文。既无乖越。五岁再殷之制。疏数又均。校之诸儒。义实长久。今请依据。以定二殷。先推祭月。周而复始。时礼部员外郎崔宗之驳。下太常。令更详旧议。太常又执前议不改。中书令李林甫。又令集贤学士陆善经。更加详核。善经以其议为允。于是太常卿韦绦奏曰。顷在四月。已行禘享。今指孟冬。又申祫祭。合食礼频。恐违先典。臣忝在持礼。职司讨论。辄据旧文。定其伦序。请以今年夏禘。便为殷祭之源。自此之后。禘祫相代。五年再殷。周而复始。其今年冬祫。准礼合停。望令有司。但行时享。则严禋不黩。庶合旧章。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