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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四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时间:2017-07-03 17:16:24 宋史 我要投稿

《宋史》卷四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程迥 刘清之 真德秀 魏了翁 廖德明

  程迥,字可久,应天府宁陵人。家于沙随,靖康之乱,徙绍兴之余姚。年十五,丁内外艰,孤贫飘泊,无以自振。二十余,始知读书,时乱甫定,西北士大夫多在钱塘,迥得以考德问业焉。

  登隆兴元年进士第,历扬州泰兴尉。训武郎杨大烈有田十顷,死而妻女存。俄有讼其妻非正室者,官没其赀,且追十年所入租。部使者以诿迥,迥曰:"大烈死,赀产当归其女。女死,当归所生母可也。"

  调饶州德兴丞。盗入县民齐匊家,平素所不快者,皆罥絓逮狱。州属迥决禁囚,辨其冤者纵遣之。匊讼不已。会获盗宁国,匊犹讼还所纵之人,迥曰:"盗既获矣,再令追捕,或死于道路,使其骨肉何依,岂审冤之道哉!"唐肃宗时,县有程氏女,其父兄为盗所杀,因掠女去,隐忍十余年,手刃尽诛其党,刳其肝心以祭其父兄。迥取《春秋》复仇之义,颂之曰:"大而得其正者也。"表之曰"英孝程烈女"。

  改知隆兴府进贤县。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决陈长年辄私卖田,其从子诉有司十有八年,母鱼氏年七十坐狱。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阕日,理为己分,令天下郡县视此为法。迥为议曰:"天下之人孰无母慈?子若孙宜定省温凊,不宜有私财也。在律,别籍者有禁,异财者有禁。当报牒之初,县令杖而遣之,使听命于其母可矣,何稽滞遍诉有司,而达于登闻院乎?《春秋谷梁传》注曰:'臣无讼君之道',为卫侯郑与元咺发论也。夫诸侯之于命大夫犹若此,子孙之于母乃使坐狱以对吏,爱其亲者闻之,不觉泣涕之横集也。按令文:分财产,谓祖父母、父母服阕已前所有者。然则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孙亦不得违教令也。既使归于其母,其日前所费,乃卑幼辄用尊长物,法须五年尊长告乃为理。何至豫期母死,又开他日争讼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孙不死于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师帅,政教之所由出。诚宜正守令不职之愆与子孙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为人母者。"

  民饥,府檄有诉闭籴及粜与商贾者,迥即论报之曰:"力田之人,细米每斗才九十五文,逼于税赋,是以出粜,非上户也。县境不出货宝,苟不与外人交易,输官之钱何由而得?今强者群聚,胁持取钱,殴伤人者甚众,民不敢入市,坐致缺食。"申论再三,见从乃已。

  县大水,亡稻麦,郡蠲租税至薄,迥白于府曰:"是驱民流徙耳!赋不可得,徒存欠籍。"乃悉蠲之。郡僚犹曰:"度江后来,未尝全放,恐户部不从。"迥力论之曰:"唐人损七,则租、庸、调俱免。今损十矣。夏税、役钱不免,是犹用其二也,不可谓宽。"议乃息。

  境内有妇人佣身纺绩舂簸,以养其姑。姑感妇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额仰天而祝之。其子为人牧牛,亦干饭以饷祖母。迥廉得之,为纪其事,白于郡,郡给以钱粟。

  调信州上饶县。岁纳租数万石,旧法加倍,又取斛面米。迥力止绝之,尝曰:"令与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曾不是思,而横敛虐民,鬼神其无知乎!"州郡督索经总钱甚急,迥曰:"斯钱古之除陌之类,今其类乃三倍正赋,民何以堪?。反复言之当路。

  奉祠,寓居番阳之萧寺。程祥者,从伯父待制昌禹来居番阳,昌禹死,遂失所依。祥继亡,祥妻度氏犹质卖奁具以抚育孤子,久之罄竭,濒死,邻家皆莫识其面。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儿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抚其子,岂不负良人乎?"终辞焉。或为迥言其事,迥走告于郡守,月给之钱粟。

  迥居官临之以庄,政宽而明,令简而信,绥强抚弱,导以恩义。积年雠讼,一语解去。猾吏奸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诈以革。暇则宾礼贤士,从容尽欢,进其子弟之秀者与之均礼,为之陈说《诗》、《书》。质疑问难者,不问蚤暮。势位不得以交私,祠庙非典祀不谒。隐德潜善,无问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励风俗。或周其穷厄,俾全节行。听决狱讼,期于明允。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为苟止。贵溪民伪作吴渐名,诬诉县令石邦彦,迥言匿名书不当受,转运使不谓然,遂兴大狱,瘐死者十有四人。及闻省寺,讫报如迥言。

  迥尝授经学于昆山王葆、嘉禾闻人茂德、严陵喻樗。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占法》、《易传外编》、《春秋传显微例目》、《论语传》、《孟子章句》《文史评》、《经史说诸论辨》、《太玄补赞》、《户口田制贡赋书》、《乾道振济录》、《医经正本书》、《条具乾道新书》、《度量权三器图义》、《四声韵》、《淳熙杂志》、《南斋小集》。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书告迥子绚曰:"敬惟先德,博闻至行,追配古人,释经订史,开悟后学,当世之务又所通该,非独章句之儒而已。曾不得一试,而奄弃盛时,此有志之士所为悼叹咨嗟而不能已者。然著书满家,足以传世,是亦足以不朽。"绚以致仕恩调巴陵尉,摄邑事,能理冤狱。孙仲熊,亦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