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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禁使第二十四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彊,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里,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託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撽,則上別飛鳥,下察秋毫。故目之見也,託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以何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姦得。」臣以為不然。夫吏專制決事於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辨,言至則論。故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事同體一也。夫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智,治之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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