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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中国历史:唐宋获法律优待 明朝许其永住

时间:2022-05-13 05:00:50 国学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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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中国历史:唐宋获法律优待 明朝许其永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1月17日发文,决定从12月1日起,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商在中国历史:唐宋获法律优待 明朝许其永住

  这意味着今后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将统一税制,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

  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很大优惠,这项政策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自然是能吸引外资,弊的一面是不利于公平竞争,还会引起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发生。取消这项政策是自然的事。

  取消政策优惠表明对外经济政策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因时因事而发生的。这种变化古今中外都会发生,尤其是在中国。

  如何和外国打交道,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似乎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一道很难破解的考题。

  唐宋对外商法律优待

  对外通商贸易应该是国与国之间必然进行的交往活动,但在我国历史上,这条路走得很曲折。

  西汉之前,由于经济实力有限,对外贸易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

  从汉武帝时期,中国对外贸易逐渐频繁。但在与匈奴的边境贸易中严禁铁器、马驽等出口,也禁止百姓私下和匈奴往来。

  唐宋对陆上和海上的对外贸易极为重视,但严禁民间贸易。

  明代的边境贸易沿袭唐宋之制,但严禁民间海上贸易。

  清朝大多时间实行海禁。

  纵观历史,大多数情况下,各朝实际上并不把边贸看作经济行为,而看作是政治行为、外交行为,因而对待前来边贸的外国商人的方式也很有趣。

  唐宋时期来华的外商众多,其中阿拉伯商人最为活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与中国相邻近的波斯的“胡商”,他们从陆上丝路携带着香料和珍宝来到凉州、长安,然后深入到洛阳、成都以及长江流域。

  外商运到中国的商品有香料、犀角、象牙、珊瑚、水晶木等奇珍异品以及镔铁、砂金、木材等原材料,还有一些高级手工艺品。从中国运出的商品有丝织品、陶瓷、金、银、药材等。

  唐代规定,外商入境必须先在边关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政府批准。743年,唐玄宗出于对外商交通敌国的警惕,甚至下敕禁断外商往来。

  唐代有“互市”制度,外商与华人交易必须经“互市”进行。互市的场所是一个四面由堑壕篱笆围绕的院落,入口有专人把守。交易之日,商人携带商品在卯时后来到市场,先与管理官员核定物价,然后开始买卖。

  从海路来中国的外商抵境后,须先赴市舶司衙门,由市舶司将货物登记在册,代为保管。之后,商人须交纳30%左右的人口税后,领回货物,方可在广州列肆交易。进入内地,则须呈报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在中国旅行和华人一样,必须凭官方发给的通行证,即所谓“过所”,上面写明旅行者以及陪同人员的姓名、年龄以及所隶属宗族,注明随带的白银与物品。

  中唐以后,河陇(指河西和陇右,相当于今甘肃西部地区)被吐蕃占据,西域及中亚各国的使者被隔断归路而滞留长安,其中有一部分人就转而经商,多从事抵押借款和高利贷业务,直至唐末。

  宋代政府制定了“招徕远人、阜通物货”的国策,扩大与海外诸国贸易的范围。资料记载,与宋通商的国家有50多个,外国商船漂洋过海而来,也有不少是乘坐中国商船入华。当时中国船大而坚固,安全性能更好。外商抵岸后,须将货物送存市舶库,经官府抽税、核价以后,才可领回货物在民间销售,程序大体上与唐代相同。

  唐宋时代的外商在华享有一种类似治外法权的特权。唐律规定,同一国家的外商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由该国商人首领依照本国法律处置,中国官吏基本上不加干涉;不同国家的外商相互争斗,则按照中国法律论处。

  宋代外商享有治外法权的情况更为普遍。《宋史·日本传》记载,日本人打死中国人后,须交给日本商人头领按日本国法律治罪。阿拉伯商人犯徒刑以上重罪由中国官员审判,犯徒刑以下轻罪,则由蕃长依照伊斯兰法典论处。

  明代许外商永久长住

  明代,丝绸之路是中国与外界交往的主要通道之一。当时,外国商人以贡使的名义,通过丝绸之路与中国进行商贸活动。他们带来的主要物品有马匹、骆驼、狮子、钻石、地毯、纸张、葡萄干、宝刀等,以此来换取中国的瓷器、红玉、丝绸、茶叶、麝香、颜料、桐油等。

  为确保丝路贸易的正常进行,明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一,每一使团进入嘉峪关时,必须出示关文,并逐一登记,不能随意入关;第二,外商在明朝境内从事贸易时,不得大量收购禁卖物品,如茶叶、罗绮、箭竹等,不能将熟铁、兵器等夹带出关;第三,外商必须遵守中国法令,不得殴打中国居民,不得刺探军事情报,不得携带中国人口出境;第四,外商出关时,要接受严格检查。

  明朝很重视朝贡贸易。外商入关时,甘肃镇官员要举行隆重的接待仪式,置办丰盛的酒席款待;入关后,官府要免费提供食宿和驿递。

  进入嘉峪关的外国商人,当地官员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分为“起送贡使”与“存留贡使”。起送贡使一般只占使团人数的十分之一。他们在前往北京的途中,每到一地,当地官员都要组织盛会欢迎。起送贡使不得从事交易,只能携带一部分优质商品前往北京,一部分贡献于皇帝,一部分在北京市场上出售。他们可获得皇帝的优厚赏赐,以体现明朝在朝贡贸易中所奉行的厚往薄来原则。在觐见完毕后,起送贡使由原路返回。

  存留贡使到北京亦得到皇帝的不同赏赐,他们带来的大多数商品在甘州、肃州等地被官府代为出售,而马匹全由陕西行都司收购,用于西北边地的耕防。

  明朝还允许外商在中国永久居住。明代西欧著名传教士利玛窦在一本书中写道:“外商中有很多已在此地(指肃州)娶妻,成家立业,因此他们被视为土著,再也不回他们的本土……根据法律,在那里居住了9年的人就不得返回他自己的本乡。”

  明朝对丝绸之路的管理较为得当,绝大多数外商都能按照明朝的法令从事贸易,这使汉唐以来的丝绸之路在明代大放异彩。明朝通过对丝绸之路的管理稳定了西北边疆,与众多的西域国家进行广泛的接触,长期和平友好,频繁贸易往来,使明代丝绸之路成为开放之路、商业之路和旅游之路,对当时西北地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代多外商投资产业

  真正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是200年前的事。

  18世纪初,英国产业革命结束,进入资本主义时代。171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洋行,这是外国资本最早在华设立的企业。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夕,广州已有外商开设的洋行55家,但大多以鸦片贸易为主。这期间,外企常因是否可以进驻通商城市而与清廷及官府发生矛盾,又因鸦片生意等引发战争。

  两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朝被迫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外国在华投资中心即随贸易中心一道从广州移至上海。

  这以后,大型洋行相继在华设立,外国银行或金融业也开始发展起来,外商还非法在中国沿海一带建立工厂。甲午战争前,外商在华的工业企业已有191家。

  甲午战争后,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据此,日本取得了在华建厂特权。西方列强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也得到了这个特权。从此,外国在华投资合法化,外资企业迅速发展。

  1898年,中国境内外资商行共773家。一些大托拉斯企业开始来华投资,如英商英美烟公司、亚细亚火油公司、美商通用电气公司等。外资公用事业公司,如北京英商电灯公司、天津比商电灯电车公司等相继成立。

  外资铁路和矿山也开始出现,如俄国修筑了中东铁路,德国修筑了胶济铁路,法国修筑了滇越铁路。

  在矿业方面,焦作煤矿、开平煤矿、抚顺煤矿和本溪湖煤铁矿、门头沟煤矿等,都在此时被外商收购。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西方列强先后卷入战争,日本乘机大规模扩大对华投资。日本企业大批来华设立工厂,日本还插手北洋政府的军政、铁路借款。北洋政府为军政需要,借入的大量无担保外债,几乎都是由日本银行承担的。

  1927年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政府成立后,其对外政策的重心转向了美国和英国。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把中国东三省变成了它的殖民地,从此日本集中在东北投资。

  抗日战争结束后,构成对华投资62%的日本投资被中国政府接收,日本在战争期间没收的英美企业也由中国政府予以发还。

  1946年,美国的一些大公司都与南京政府订立协议,准备设立电机、造船、水泥、石油等企业,美国财团还取得了煤矿、有色金属矿的开采权和成渝铁路、川滇铁路的筑路权。但是不久中国内战爆发,美国庞大的对华投资计划随即搁浅。

  随着中国内战结局日益明朗,外国在华投资则日见衰落。上海原有1800家外资企业,到1950年7月只剩下684家,仅占总数的38%。

  新中国成立后,美国冻结了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对上海的美商企业也采取了军事管制和没收的政策;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分不同情况,采取收买、租用等形式使其产权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

  至此,外国在中国的投资走到了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