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奸犯科”和“刑”的国学常识
篇一:“作奸犯科”的“科”是指什么?
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在汉代叫“科”。汉代的科有处罚藏匿罪犯的“首匿之科”、惩罚逃亡人的“亡逃之科”、惩罚投寄匿名信的“投书弃市之科”等。《后汉书·陈宠传》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科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科有两个含义,一是科刑,即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二是科条,即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
篇二|:什么叫“刑”?
“五刑”和“九刑”分别指什么?刑是戗(qi n )的借字,“刃、戗,刑也”(《集韵·唐韵》)。刑必留下创伤、疤痕,因而周代常以刑、杀并称。古人也经常兵、刑并提,“刑出于兵”,“大刑用甲兵”(《汉书·刑法志》),兵刑同制。在反复使用过程中,刑逐渐与兵分离,逐渐系统化。
五刑是对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手段的概括称呼,从最初形成到完善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五刑”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据说是黄帝时期东夷的领袖蚩尤和苗民所发明的“五虐之刑”(《尚书·吕刑》),即“劓(yì)、刵(èr)、椓(zhuó)、黥、丽”。禹灭三苗后,皋陶吸收三苗“旧五刑”的.刑制,续成“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割耳的刑罚施行在军中,新增的刖刑是砍掉腿或是敲掉膝盖骨。《国语·鲁语上》从施刑方法上总结,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zuó)、鞭扑为五刑。
早期的五刑是通行于汉文帝之前的肉刑和死刑,断狱者有了定制可循,相对于夏桀、商纣等前代滥造酷刑是历史的进步。晋时以“死、髡(k n)、完、作、赎”为五刑,是隋唐五刑的滥觞和过渡。北朝时的北齐以“死、流、耐、鞭、杖”为五刑;北周改耐刑为徒刑;隋朝去鞭刑加笞刑,确定五刑刑名为“死、流、徒、杖、笞”。唐朝沿用而改其顺序为由轻至重,将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除五刑外,还有许多使用于朝堂内外的法外刑罚。直到清朝新刑律颁布,才开始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由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等五种刑名组成的新体系。
《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在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如“刑书九篇、周法九篇”。“九刑”应该是周公旦所作的刑书九篇。五刑是主要刑,而流、鞭、扑、赎是辅助刑,合称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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