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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时间:2020-12-14 12:02:10 活动总结 我要投稿

小学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一、前期准备

小学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毕业生,刚满十七周岁,毕业后他的一天,他们十一个同学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几瓶啤酒后,为了活跃气氛,有人提议“转勺子”喝啤酒。余水不胜酒力,当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时,他耍赖不喝,其他同学不乐意。此时有同学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须将啤酒倒进他衣服里。他忙起身躲避,同学们纷纷端起啤酒追赶。他随手拿起果盘中的一根十四厘米长的竹签,边挥舞边吓唬,“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要是)过来扎着了可了不得,别过来,我看谁敢过来”,边说边得意的笑,同学们也都不敢再往前凑。慌乱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学耿某军跌到了,再耿某军扑上来那一瞬间,竹签扎向耿某军胸部,顿时鲜血直流,同学们乱成一团。耿某军的伤情构成重伤。余水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

  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小组成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让模拟庭审过程尽量接近真实,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大家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老师都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辅导老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大家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

  (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认知因素上,余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他拿着竹签只是吓唬他们,同学们也都停下来没有靠近了,他没有考虑到耿某军会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会发生,那么他肯定不会拿起竹签试图赖酒。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相反,还一直试图避免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因为他拿到竹签后,一直大喊“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实际上就是不希望发生伤人的后果。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间接故意的伤害,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十七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庭审中体现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然后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十分规范。

  3、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 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 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 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 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四、模拟法庭对实际教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觉得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此时我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大家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

  形式。在接触案件时,我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我们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我们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大家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我们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