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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27 10:16:46 文秘知识 我要投稿

2017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2017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2017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1】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17号)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7)以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巩固创模成果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巴南委办〔2012〕26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7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区14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详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污染问题为重点,全面清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情况以及保护区内工业、养殖、船舶、生活等污染源整治情况。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企业的环境管理,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全区饮用水源安全,水质达标率100%。

  (二)重点任务

  在2016年全面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设置标识标牌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7)规定内容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且保存完好。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的设置符合GB5768和GB5863要求。

  2.建设隔离网

  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3.清理保护区内污染源

  一级保护区内:清理并拆除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关闭保护内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二级保护区内:清理并拆除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保护区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清理保护区的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后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清理并搬迁保护区内的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关闭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4.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编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区环保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设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

  三、工作方法

  (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审批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必须依法实施保护。区规划分局应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区水务局在水利项目审批、区环保局在建设项目审批、区交委在岸线审批、区农委在农业项目审批、区食药监分局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区卫计委在服务业卫生许可审批、区旅游局在风景名胜区审批时均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依法审批,不得在保护区内批准设置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区环保局按照地表水、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监测结果。监测数据超标的要加密监测,分析查找原因,上报区政府并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三)加强水源保护区水域环境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环境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掌握水域内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水质情况、河道采砂情况、水域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生活垃圾堆存情况、支流注入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和岸堤绿化情况等。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及周边非法排污、采砂、占用水域和岸线资源、堆放垃圾、破坏绿化等行为,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推广“两清两减”技术,实行清洁种植、清洁养殖,减少化肥、农药实施用量,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执法,各镇街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及时发现、清除饮水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饮用水源预警机制,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制度,一旦发生威胁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自觉性。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对各部门及镇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区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与其他单位的协调联络,督促本方案中承办单位措施的落实。牵头对鱼洞、大江和道角水厂的等3个水源地保护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

  区水务局:牵头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入库支流和库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负责取缔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和机动采砂船;加强取水许可证的管理。牵头保护区界碑设置,牵头保护区隔离网建设工程;牵头对镇级水厂(道角水厂、木洞水厂除外)各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

  区发改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的污染;负责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做好相关工程向上资金的争取工作,并监督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的保障,保障各级保护区警示标志牌的设置以及保护区的隔离工程等,按照饮用水水源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并对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区经信委:根据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和本规定的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帮助排污企业实施转产、搬迁等计划;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企业扩建、改建生产规模。

  区交委: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机动船的管理,严防机动船泄漏油污污染饮用水源。

  区农委:负责会同有关镇街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结构;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负责查处放养禽畜对水质的污染;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牵头取缔或搬迁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保护区汇水区域的肥水养鱼。

  区市政园林局:完善城区河流两岸排水管网,取缔长江沿岸排污口,实现雨污分流;负责长江江面漂浮物的清理。

  区卫计委: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会同当地镇街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地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负责水源水土保持综合措施中荒山造林及植被恢复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区旅游局:牵头关停保护区内的旅游设施,严格控制保护区旅游项目审批。

  区公安分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区国土分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水利部门、环保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行为;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开采活动。

  区规划分局:负责水源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商贩;不得向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吊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取缔保护区内餐饮业服务许可证,不得在保护区新审批餐饮许可证。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所有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从2016年4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巡查记录(见附件2)报区环保局。负责对保护区暴露垃圾进行清理。牵头负责对村级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保护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突出各阶段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区环保局。

  (二)督查考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环保实绩考核内容。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区环保局,不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按月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对重大整改事项实行挂牌督办,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造成饮水安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广泛宣传。广大群众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保护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协调联动。各镇街要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水务、市政、交通、卫生、农业等部门的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畅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渠道,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要求,积极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2017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2】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改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6〕143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执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以保障饮用水长期安全为总体目标,以解决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问题为工作重点,以依法规划管理为重要手段,坚持生态优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落实辖区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县城和以涪江、梓江、地下水为水源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到2016年,以沈水河、龙洞河、小型水库为水源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消除Ⅴ类水质,到2020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

  三、保护区范围

  经省、市、县政府批准的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以批复为准,未划定或取水口发生变化的可参考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执行。

  (一)以取河流地表水为水源的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5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 米,下游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 米的水域及沿岸纵深1000 米的陆域(不足1000米的以分水岭为界),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

  (二)以取水库地表水为水源的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小型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域面积和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小型水库上游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开采井为中心,介质类型细砂的为30~50米、中砂为50~100米、粗砂为100~200米、砾石为200~500米、卵石为500~10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1.搬迁取缔螺湖砂石码头,加强砂石开采管理。落实县政府《会议纪要》2016年第二十五期、2017年第十九期,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审批砂石码头和采砂作业船,现有砂石码头和采砂船逐步取缔,督促业主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牵头责任单位:县水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县海事处,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

  2.安装县城取水口隔离桩,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落实县海事处《关于螺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实施方案》:在取水口外上下共140米、向河心延伸50米范围内安装隔离桩,悬挂标志,禁止船舶驶入。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牵头责任单位:县海事处,配合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环保工程建设。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射府办函〔2016〕53号)和县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集镇污水处理工程的会议纪要》(2016年第十五期)精神,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建设与运营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推进仁和、青岗、洋溪、金鹤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天仙、东岳、太兴、双溪梓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复兴、太乙、万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项目。(牵头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配合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

  4.排查全县规模化养殖场,取缔禁养区畜禽养殖。摸底排查全县规模化养殖场,按照《射洪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方案》(射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列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名单,制定搬迁、取缔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搬迁、取缔。在未搬迁、取缔前,加强环境监管,督促养殖场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沼气池、沼液储存池、污水灌溉系统,做到粪污零排放,严禁废水外排河道和采用渗漏式排放。(牵头责任单位:县畜牧食品局,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农能局)

  5.加强塘库堰经营管理,取缔保护区内肥水养鱼。凡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石河堰不能与个人签订养鱼承包合同,不得把水库管理与经营性收益挂勾,禁止投放任何鱼用饲料,更不得使用化肥和有机肥。(牵头责任单位:县农业局,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武引管理局,县人民渠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

  6.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河道水面清洁。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推进垃圾清理、粪便清理、秸秆清理、河道清理,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机制。因地制宜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户用沼气池、污水处理池建设。积极打捞各辖区内河道、水库、石河堰漂浮物,落实河道保洁、管护责任。(牵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配合责任单位:县治理办,县爱卫办,县农能局,县水务局,四川明珠电力公司)

  7.调整保护区种植业结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稻田种植面积,减少地表径流污染。敏感区域可利用现有沟、塘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地表径流污染。(牵头责任单位:县农业局,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设施建设。

  1.科学划分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区标志牌。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7〕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6〕143号),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排查,对未划定保护区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并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批;对水质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水源地,要优化水源结构,建设区域集中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科学调整保护区范围,并报市、县政府审批。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识、标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牵头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自来水生产企业,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

  2.加强危化品运输管理,建设截污沟、事故池。加强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及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管理,落实跨河、临河主要桥梁、路段(一桥、五桥、六桥、G93高速等)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省环保厅《关于省道205线射洪段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17〕223号)要求,县高管处落实省道205线广兴段跨河、临河路段强化防撞设施建设,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建设截污沟、事故池等,确保初期雨水、泄漏物及事故废水不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路段设置道路警示牌、限速牌、电子摄像头等,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牵头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责任单位:县高管处,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县环境保护局)

  3.加强取水口安全监控,建设保护区隔离设施。川投水务射洪公司和各乡镇自来水厂要建立源水巡视制度,加强取水口日常巡查制度,在取水口安装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在取水口附近安装隔离设施。(牵头责任单位:川投水务射洪公司及各自来水生产企业,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管能力建设。

  1.强化饮用水源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监察巡查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酿造、化工、冶炼、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生产、运输、使用、贮存的处置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控制在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有污染的项目,严厉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畜牧食品局)

  2.狠抓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开展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估。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敏感时期加大监测频次。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可委托省、市监测站开展。积极开展县城、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年度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水源地基本信息、水质状况、环境管理(保护区划定、标识标牌、保护区隔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情况等,评估情况向县政府通报,并报市政府备案。(牵头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水务局,川投水务射洪公司及各乡镇自来水生产企业)

  3.建设水源在线毒性监测,实现全省联网资源共享。川投水务射洪公司认真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环保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体系的通知》(川建发〔2012〕8号)精神,建设县城饮用水水源水质在线毒性监测系统,实行全省联网。(牵头责任单位:川投水务射洪公司,配合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计局)

  (四)加强自来水生产经营管理。

  1.加强自来水生产经营监管,确保出厂水质达标。加强自来水生产企业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培训,优化自来水处理工艺、改造供水管网,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范和水质在线情况添加絮凝剂、消毒剂,健全取样、检测制度,不断提高供水质量。住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供水单位监管,督促规范操作,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牵头责任单位:县水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川投水务射洪公司,乡镇自来水生产企业,县卫计局)

  2.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确保群众饮用放心水。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县卫计部门要加强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监督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公开发布制度,确保群众喝上安全放心水。(牵头责任单位:县卫计局,配合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川投水务射洪公司,乡镇自来水生产企业)

  (五)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

  1.加强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安全预警。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及时按程序报告,并抓紧妥善处置。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切实构建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和风险源“四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预警体系、预案体系、指挥体系、联动机制和能力保障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县应急办,配合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川投水务射洪公司,乡镇自来水生产企业)

  2.积极筹建县城饮用水备用水源。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精神,加强县城备用水源建设,积极做好群英水库作为县城备用水源前期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县武引管理局,配合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川投水务射洪公司,欣泽饮灌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射洪县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蒲从双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黄小文、邓茂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畜牧食品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疾控中心、县应急办、县治理办、县农能局、县爱卫办、县海事处、县高管处、县武引管理局、川投水务射洪公司、新闻中心、文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政府为成员,统一协调和督促全县饮用水源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王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目标任务督查、考核。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环保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县城、集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协助乡镇加快推进中央农村连片治理项目、梓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集镇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项目。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合理调配,负责搬迁、取缔螺湖砂石码头,取缔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营性取土和采砂活动,负责集镇自来水厂生产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梓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集镇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工作,积极协助争取中、省项目资金补助。

  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负责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取缔、搬迁改造工作,加强涉水工业企业监管,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县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有关专项资金的落实,加强中、省环保项目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财政评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建设工作,负责县城自来水厂的业务指导,做好梓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集镇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项目报建、招投标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及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管理,落实跨河、临河主要桥梁、路段风险防范措施。

  县高管处负责省道205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建设截污沟、事故池等,设置警示牌、限速牌、电子摄像头等,公布事故报警电话,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县海事处负责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县城螺湖取水口安装隔离桩,悬挂标志,禁止船舶驶入。

  县农业局负责保护区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药、化肥的监督管理,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有机生物肥。负责取缔河流、水库肥水养鱼。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规模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取缔、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养殖场。

  县卫计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管,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县治理办负责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督查工作。

  县农能局负责保护区内农户、居民小区的沼气池建设,负责规模化养殖场的沼气池建设。

  县爱卫办负责保护区内农村卫生厕所普及。

  县武引管理局负责群英水库作为县城备用水源前期工作,负责复兴镇饮用水水源应急补水工作。

  县文广局、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台、广播、射洪专刊、手机报、西部射洪网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科技知识,典型案例,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县应急办负责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川投水务负责自来水生产、供水工作,建设水源水质在线毒性监测系统,实行全省联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户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做好农村环境整治,积极组织打捞各自辖区内的江河、溪沟、水库、石堰内的水葫芦及其它飘浮物。

  (二)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从2017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用经费用于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积极争取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沼气、农村改厕等项目,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收取的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县上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和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限期不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对有令不行、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四)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县文广局、县新闻中心要精心编制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有效利用公益广告、板报橱窗以及车站、商场、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固定宣传设施,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及时曝光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保护水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