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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1-08-07 10:34:56 文秘知识 我要投稿

深入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做好纳污坑塘环境污染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推荐的深入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大家会喜欢!

深入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深入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根据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环治领办〔2017〕18号)和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沧州市渗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沧环领办〔2017〕55号)要求,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从2017年6月——9月,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整治长效机制,按照“严密排查、严格整治、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的要求,全面排查我县辖区内渗坑水质和纳污情况,严肃查处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科学修复监测超标的渗坑,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推动全县环境质量明显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任务和标准

  本次整治的渗坑是指: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以下统称“渗坑”)。

  (一)整治任务。一是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分工,认真组织排查,逐个监测,摸清渗坑水质及纳污底数;二是严厉打击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排查出的渗坑按照不同类别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四是对2013年渗坑整治情况进行后督察,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或遗漏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渗坑专项整治的通知》(冀环办〔2013〕140号)要求,限期完成并追究责任。

  (二)整治标准。按照省、市关于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要求,对排入、倾倒工业企业有毒污染物的渗坑,无论面积大小一律进行治理和土壤修复;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渗坑,无论大小要对存有的废水进行处置、恢复地貌;主要污染物(COD、氨氮、色度、异味)超标1倍(按照功能区划类别执行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且对敏感区域产生影响的渗坑,要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备案并对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水质要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超标1倍以下的,渗坑所在地乡镇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治理,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并对其进行定期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方法步骤

  渗坑专项整治时间安排为2017年6月至9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

  各乡镇政府6月30日前完成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并报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下同)。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对渗坑的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切实查清辖区内渗坑底数和排污源,对与重点河流相连的沟渠、坑塘要徒步排查,对排查出的每个渗坑都要建立台账并登记造册。要对渗坑水质进行监测,对超标的渗坑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周边地下水水质。渗坑的整治按照发现--监测--制定方案--处置--修复过程进行。渗坑的治理工作要坚持“三专”原则,即(专家制定治理方案、专业公司进行治理、专家组织达标验收)。整治过程中,要明确整治标准、要求、时限。按照“四严”(严密排查、严格整治、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要求,8月31日前,完成所有渗坑的修复工作并监测达标,要有监测和验收报告。对涉及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整改到位。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渗坑整治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于9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政府将对我县渗坑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渗坑的排查、修复,要明确渗坑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县环保局要对各乡镇政府排查上报的所有渗坑要及时组织监测和业务技术指导,并严肃查处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渗坑相关情况报当地乡镇政府进行修复,确保辖区内不得有渗坑存在。

  (二)建立档案。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本辖区的渗坑档案(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台账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县环保局要建立全县的渗坑档案(动态管理数据库)。

  (三)及时上报。渗坑整治工作要做到排查、监测、整治同步进行,8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提前20日上报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同时上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有毒及超标1倍以上和敏感区域渗坑需及时上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备案。各乡镇政府于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渗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沧县渗坑整治情况表》、《沧县渗坑整治备案表》(附电子版)。

  (四)信息公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应包括:渗坑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数据结果,修复方案、修复结果、监测达标、污水处置等情况。

  县政府将对各乡镇渗坑整治情况采取不定期督导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再发现被遗漏的或未按要求及时处置的渗坑,将按照《沧县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深入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我市河流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入河(海)排污口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全市15条重点河流入河排污口及入海排污口(河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近期整治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属地负责的法律责任,对未合规设置及超标准排放的排污口进行集中规范整治,控制陆源污染源,有效遏制入河(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流域、海域水环境安全,有效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

  二、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两个阶段。各属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工作要拉网式进行,整治工作要切合实际逐个制定方案。

  一)全面排查阶段(8月底前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自己职责开展专项排查。对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河流)进行拉网式排查,,详细掌握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类型、排污形式、污水来源(入管网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及审批单位、排放去向等,逐个登记造册,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档案,并将排污口基础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东村河五间屋大桥以下到入海口排查工作由住建局负责,东村河五间屋大桥以上排查整治工作由属地负责。

  (二)清理整治阶段(9月底前完成)

  排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下达整治名单,针对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逐一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从源头截断污染源,分别采取保留、限期封堵、综合治理等措施,依法依规对排污口进行清理、整治、规范。

  1、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禁止违法新改扩建排污口,对未经水利部门审核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和未经环保、海洋渔业、海事及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入海排污口依法强制予以取缔封堵,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扎实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已废弃的排污口进行封堵,对距离较近的排污口进行合并,对建设不规范的排污口进行改建,具备条件的排污口设立标志、建设规范化取样口。清除排污口淤泥、垃圾等倾倒污、沉积物,改善排污口周边环境。对于排污口周边由于污水长期积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采取污水截流、拦蓄、转运处理等方式进行应急处置,生态整治完成后恢复排水。

  3、严厉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严禁工业废水直排入河、入海,对治污设施未稳定运行造成超标排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对未经许可排污及通过高压灌注、暗管、渗井、深坑、坑塘、废弃地偷排漏排生产废水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生活源污染负荷。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及市政纳污管网建设,增加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彻底消除生活污水直排现象,减少生活污染排污总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整治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各镇区街道及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住建、畜牧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坚持一个排污口一套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明确职责、整治要求及时限。

  (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排查结果和整治情况负责。各排污口整治责任单位要把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体系。

  (三)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河道岸线日常巡查力度,积极开展水利、环保、住建、海洋、公安等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私设排污口、乱排污水等行为。确保排污口管理到位、污水排放监督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四)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局负责日常工作的跟踪督查,环保局负责对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调度。各镇区街道、水利局、住建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于8月30日前报送纸质盖章版排查结果(经排查无排污口的需报书面情况说明)至市环保局,一并上报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整治名单,9月10日前上报整治方案至市环保局。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于10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验收后,总结上报烟台市环保局,烟台市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进行督导和验收,对于进展迟缓、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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