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查清查实,不留死角,建立台账,形成综合整治方案。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推荐的组织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大家会喜欢!
【组织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近期,媒体报道河北、天津存在向坑塘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存在,威胁区域环境安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对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616号),要求各地切实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立即组织排查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开展纳污坑塘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深挖死角。要充分认识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存在的排污坑塘和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区可能存在非法向坑塘内排放、倾倒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接纳工业废水的各类坑塘进行逐一排查和监测,加大对染化、电镀、制药、化肥、造纸、焦化及淀粉加工等涉水排放企业,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力度。
二、制定方案,限期整治。各地要将排查中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及时汇总,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综合整治。
三、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充分利用环境卫星、无人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私设暗管、恶意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支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整治工作懈怠、未按时上报情况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公开信息,正面引导。要畅通12369环境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及时核查公众反映的向坑塘排污问题,对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请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排查工作总结、排查情况表(附件)和整治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就各市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组织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616号)和黑龙江省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厅相关工作部署,以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态度,立即做好全市范围内纳污坑塘的排查工作,有序开展综合整治。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一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彻底解决一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坚决消除一批环境安全隐患。通过市区联动、市县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方式,摸清现存纳污坑塘底数,找出污染物来源,制定科学整治方案,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排查。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纳污坑塘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存在或可能存在非法向坑塘内排放、倾倒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历史遗留的纳污坑塘进行全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环境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科技手段,对辖区内各类纳污坑塘开展排查。突出重点行业检查,加大对畜禽养殖、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制浆造纸、乳品加工、季节性生产等涉水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日查和夜查相结合,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突出重点区域检查,加强对无自然水体流经地区的监督检查,查清区域内污水排放去向,严禁非法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
(三)加大惩处力度,直接曝光典型违法问题。邀请媒体和公众全程参与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查处、直接在媒体曝光。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等各类手段,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严肃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支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纳污坑塘,根据污染程度,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综合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28日)。根据省厅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时限,5月2日前报送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2318095)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29日—5月20日)。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深挖死角,查清查实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5月23日前报送排查台账和整治工作方案。
(三)综合整治阶段(5月20日—12月31日)。根据发现的问题开展综合整治,每月报送1期简报,12月23日前报送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纳污坑塘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由蒋百军局长任组长,吴连君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水科、法制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齐齐哈尔市纳污坑塘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市)县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应急等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排查、联合取样,及时掌握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内主要特征污染物,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立即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区域、流域间协调联动,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跨区域、跨流域的纳污坑塘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会商处置。
(三)强化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当地媒体公布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公开环境问题查处信息。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展,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增强环境监管公开度和透明度。(市环保局举报电话:0452-2318014)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将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对在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不力、隐瞒不报、消极应对、未按时上报情况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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