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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时间:2024-02-26 10:54:39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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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你有什么总结呢?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但是读后感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是什么读后感,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1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法律是一种命令。

  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

  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

  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

  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

  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

  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

  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

  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

  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

  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2

  刘星先生的《法律是什么》用深入浅出的语言、生动形象的案例,向我们描绘出法律概念的蓝图。第一,以边沁、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认为“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第二,以格雷、霍姆斯为代表的现实主义的核心观念是“行动中的法律”。第三,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第四,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来自于解释。第五,以肯尼迪、哈斯纳斯、哈钦森、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总是不确定的”。第六,以希莱格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主张法律是“地方性”、“区域性”的。第七,新实用主义法学认为,人们的知识和需求存在不同,人们应当通过交往对话来获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这七种观点紧密联系、前后衔接紧凑,给读者描绘了一幅多角度分析“法律是什么”的景象。

  一、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分野

  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应然”与“实然”法律的分野,尤为注重法律价值的稳定和法律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人们形成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知识的必要途径。现实主义法学也主张区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法律是法院的判决或官员的行动,在当事人这一方是一种法院将如何判决的预测。法律的“应然”是实际存在的,是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并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如果说法律的“应然”是立法时所关注的,那么法律的“实然”则是司法、守法所关注的。所以不仅要立法,而且还必须通过司法和守法的过程使法律得到具体的实施和遵守。实际上,“实然”和“应然”是两种不同的状态,两者是有距离的,“实然”就是“实然”,“应然”就是“应然”,“应然”一直高于或者说不是“实然”。由此看来,我们应当关注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区分,这将有利于我们找到一个标准区分法律和非法律,确定法律的法律效力。

  二、哈特“法律规则论”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继承了边沁、奥斯丁等古典分析法学派的一部分思想,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区分。但是,哈特也对奥斯丁提出的“法律是一种命令”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命令说”无法完整的诠释法律内涵和外延,

  首先,法律不仅仅限定被规范者的行为,同时制定者本人也要遵循法律。

  其次,法律不完全都是命令性规则,还有授权性规则。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将“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和“规则的确定中心”作为法律本体论的三个要素。“规则的内在方面”的核心目的是法律要求与强暴者要求是不同的,“次要规则”是以“法律的要素”的身份来展示法理学意义的。但是该法律规则论亦存在缺陷,故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说明法律的确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时对于我国现代法治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三、法治问题

  法治衍生于西方,既是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也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价值目标选择。亚里士多德曾认为,实现法治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其一,所有人都服从法律;

  其二,被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这两个要素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在价值的追求和定位,法治价值目标就是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与法治的外在价值目标的统一。另外,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与法治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一般法律理论的说明,法治在于法律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在治理方式上体现为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显然,实现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时必须遵循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必须始终关注法治的内在价值及内在价值目标选择,而且必须首先考虑法律本身的公平和正义问题。否则,当人们仅仅把法治当作一种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时,法治也就会象工具一样可用可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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