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XX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撤回对贵院(2013)大民初字第XXX号案件的起诉。
申请理由:
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XX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13)大民初字第XXX号。
现申请人李XX和被申请人张X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申请人:中国建筑XX工程局
地 址: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XXXX)杭西民二初字第XXX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建筑XX工程局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