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回复函的格式范文

发布时间:2017-08-09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关于回复函的格式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2016关于回复函的格式范文1】

  关于《关于债务处理事宜的函》的复函

  致XXXX南京分公司:

  贵司2008年11月27日《关于债务处理事宜的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安装联营施工合同》的资金管理规定,对照规定我司麒麟锦城项目部在贵司的严格管理要求下,我司一直严格按照约定操作,经营管理上不存在任何违规、违约的操作行为。

  二、根据《建筑安装联营施工合同》第七条甲方工作:7.5付款方式:“按照业主付给甲方的付款方式,甲方每次扣除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及政策性费用,企业的管理费等后根据工程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给乙方”。我们认为贵司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6.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政府备案,验收交钥匙后,拨付至工程施工图预算总价的80%”的规定”。我司早已完成了上述约定的施工工作,由于贵司一直拖延结算与付款,导致我司资金周转不灵,从而使得我司无力及时支付材料商的材料款以及工人工资。因材料供应商货款、分包队伍工程款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不及时而引发诉讼事件是我司不愿意看到的,我司对此也无能为力。我司希望贵司能理解。另,对于贵司提出的“如再出现因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分包队伍工程款、工人工资而导致起诉事件,则每发生一次对我司罚款10万元”的说法,我司不予认可。首先贵我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约定,其次,因工程款不及时到位无法结算已经给我司带来很多麻烦,我司也不愿意看到类似事情的发生,我司无法也无必要对此向贵司承担责任。我司以为贵司应当积极向业主追要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给我司,以便我司能及时支付所欠材料商的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如果贵司依约将合同约定之工程款支付予我司,我司方可以及时清偿材料商材料款以及支付工人工资。

  三、据了解该麒麟锦城项目,贵司兼具开发商和总承包商的双重身份,所以为了维护贵司的良好形象、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的继续,贵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将与本项目施工过程有关的一切债务处理完毕。至于贵司2017-11-27日来函中所述的“发生账户查封或资金财物被司法机关强制划扣的,视为对我司的垫款”、“按该款项实际发生的天数,按10%的月息收取利息”以及“垫款及利息优先扣除”是毫无道理的,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相悖,我司不予认可、也不会接受。

  四、根据《建筑安装联营施工合同》第十六条承包经济指标:“管理费收取土建、安装、装饰、其它1%”的规定,我司麒麟锦城项目的所有款项都是经过贵司的账户,贵司扣除管理费无可厚非,但要保证是在清偿对外欠款、工人工资等的基础上收取1%的管理费。既然贵司收取了管理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加之本工程贵司双兼具开发商和总承包商的特殊双重身份,更有责任、有义务将此项工作做好、付清麒麟锦城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及相关欠款。

  五、贵司表示2017-11-27函告是无奈之举,我司亦表示理解,但是我司的处境也是亦常艰难,也希望贵司能够理解。我司希望贵司能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协调处理(我司已通知朱扬生经理,要积极配合贵司协调处理),使该项目上的纠纷早日得到妥善、圆满得处理。

  综上所述,请贵司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谨慎处理清偿欠款事宜,积极与本项目经理朱扬生同志联系,早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让大家过一个圆满祥和的春节。

  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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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关于回复函的格式范文2】

  对卫生部回复函的异议书

  国家卫生部:

  贵部2012年1月5日对我们的举报信(见附件二)回复函收悉。你们的回函全文如下:

  “杨晓陆同志:

  您的信访事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请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列》向相关部门提出您的诉求。

  此复。

  x年x月x日

  【2016关于回复函的格式范文3】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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