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是当前全区的一件大事,全民法制教育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容忽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责任分解的要求,以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为依托,创新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全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80% ,确保创建工作在测评考核中顺利达标。各司法所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对各地法制宣传专窗专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更新,共同为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想品德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1)积极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弘扬法制精神;(2)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3)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4)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什么是“五五”、“六五”普法
“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
“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5年组织考核验收。
●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法律六进”指的是什么
“法律六进”是指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什么
“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科技、文化、卫生和法律四进社区。
●行政村和社区正在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建活动,其名称是什么
“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
●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是谁
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
●“五五”普法以来国家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民调解法》等。
●《物权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 何时开始实施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法》何时实施?有什么新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旧法相比,新法内容作了大幅度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何时实施?主要体现什么立法原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主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何时实施?有什么特点
2005年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
●《人民调解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 何时开始实施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 何时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这是一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法制宣传栏相关资料
●什么是公民
《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哪些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下设哪些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5 — 9 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10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民服务。
●怎样处理居民委员会与所辖企事业组织的关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如何制订居民公约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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