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
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修订条例还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同时修订稿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专家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亮点一: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现状: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亮点二:惠及更多低收入人群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现状: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3.93亿人。据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较低的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亮点三: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现状: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属于谁?
亮点四:公积金收益不“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现状:以往,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亮点五:让其成为“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现状:以往,群众屡屡吐槽办理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一些群众抱怨只能买房用,而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不能使用公积金。一旦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媒体观点:公积金修订应更多考虑中低收入者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曾多次提出修订计划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在终于公布修订送审稿并征求意见,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条例》具体如何修订,笔者以为,根本还在于能否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方面,充分发挥公积金的“公积”作用,有效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避免公积金缴存“放大收入差距”。而从目前的修订送审稿内容看来,这两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
而在公积金使用方面,修订送审稿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无房职工支付自住房房租可提取”,当然值得肯定。但仅限于放宽提取条件无疑远远不够,还需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让那些缴存数量不多的普通职工,也能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很明显,“强制储蓄”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收入有限的普通职工来说,最大的制度吸引力其实是能因此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因此,笔者建议,修订送审稿应针对中低收入的普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制定区别于高收入者的更为宽松的条件,甚至是“绿色通道”,以便有效改变现行公积金制度“低收入只能缴费,高收入享受贷款”的“以贫济富”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