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国官员在我国南方某城旅游。陪同人员说,今天我们去郊外看一个古庙。去时走一条路线,回来走另一条路线,因为两条路线风景不同。这位官员很高兴这样的安排。到了那古庙玩了许久,回来时这位官员发现走的仍是去时的路线,很不高兴。陪同人员解释说:“你玩得太累了,另一条路线太绕,路程要多半个小时,所以还走来时这条路。”谁料这官员听了很恼火。陪同人员很气恼,认为这美国人不懂好意,弄得双方都不愉快。回来后,同去的一个外国人对陪同人员说:“你不知道美国人的习惯,事先定好的,他们不喜欢随便更改。如要改,应当与他商量。把两种办法都告诉他,由他自己选择。他们不愿意别人替他们选择。”
这故事挺有趣,是观念不同造成的误会。西方人重个人意志,事事由自己选择和决定;东方传统重官方意志,便寄厚望于父母官的裁定。对西方人来说,选择权是他们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他们个人选择权限很大,比如对居住地的选择,对工作的选择;大学生学习科目由自己任选,凑足学分便能毕业;教授开什么课也由自己决定,他的想法可能挺怪,但别人不能干涉他,除非没人听他的课,乖乖地再进行自我调整。做什么任由自己,成败听其自然。这样,个人的志趣发挥的机会便多,合理的人才调动自然用不着由一些半懂不懂的人一连盖七八个图章,缺一不可。
由他们这一观念出发,他们认为,不侵犯别人的选择权,是对别人权利的尊重。每见外国人与中国派出的人员研究日程安排,中国人总是客气地说:很好很好,都行都行。往往心里不满意也不好意思说。其实外国人按习惯正是把选择权交给你。中国人勉强自己,也正因为由别人代替自己选择惯了。
如果与别人同做一件事,商量好了,不能说变就变。你改变,是你重新选择,这就势必构成对别人的侵犯。在西方人与人之间这是绝对犯忌的。比如失信、失约,说了不算等。不只是你的人品有问题,而且是侵犯了别人。
有一次在爱荷华公园,见一妇女拿一件风雪衣与一个四岁的小女孩儿说话,着急又认真,说个不停。过去一听,原来这件衣服一面是绿的,一面是红的。她非要孩子自己确定是红的朝外还是绿的朝外,她不替孩子决定,这是孩子自己的事。后来这小女孩儿决定红的,穿上后,两人快乐地走了,妈妈似乎比女儿还快乐。因为孩子已经能“自作主张”了。选择是我的权利——这一观念西方人从儿时起就深入心灵了。
习惯了让别人为自己选择,就养成了一种奴性;习惯了给别人选择,就养成了一种霸道。
前者懦弱,后者蛮横,皆不可取。
人,应该有自己的主见,不必因外物的强大而退却,也不必因对方的怂恿而盲目向前。用智慧去判断,用理智去选择。
古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我们当然也不能不征求对方同意就为他人做选择,即使是亲人、朋友。因为这是不尊重他人的表现,也是不礼貌的表现。
让我们在相互尊重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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