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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7 07:07:59 语文迷 我要投稿

(优)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优)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

  二、消防安全责任

  1. 消防安全责任人: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 职责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依照《消防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等。

  三、消防设计与审核

  1. 设计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或变更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审核与验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消防安全管理

  1. 日常检查: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 培训与教育:全体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 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控制火势。

  五、特殊规定

  1. 建筑耐火等级: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2. 内部装修: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3. 安全出口与疏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规定,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等妨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等不利于疏散的门型。

  4. 电气防火: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5.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在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施工与维修: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六、监督与处罚

  1. 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制度修订: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

  1. 消防设施配置: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等标准配置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情能够及时发现并报警。

  2. 设施维护: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拆除消防设施。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巡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等。

  2. 防火分区与疏散: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明显的防火分隔设施。

  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和距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等障碍物。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3. 用火用电管理: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严禁在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防火要求。

  四、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1. 消防安全培训:

  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 消防演练: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违规处理与整改

  1. 违规处理: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整改期间要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为了确保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源和火源的管理。

  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年度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定期培训: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防火巡查与检查

  日常防火巡查: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应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等。

  防火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等。

  四、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定期检测与维护: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不得擅自停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保障畅通: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设置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六、用火用电管理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七、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制定预案: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演练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

  八、禁止行为

  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违规施工: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 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xx省地方标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游艺场所;

  (四)电竞酒店、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场所。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三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管理组织网络,落实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组建志愿消防队,根据场所经营规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队员数量,不得少于场所从业人员总数的30%且不得少于6人。志愿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 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 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依托志 愿消防队伍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 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内容为: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员工对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防火巡查内容为: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用火有无实施动火审批手续,用电有无临时拉接电线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七)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九条 员工应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熟悉本场所消防设施布置情况及安全出口分布情况,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内容为: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四)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要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文化 娱乐场所,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 收或备案。开业前,应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 安全许可,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疏散、危险场所、消防宣传警示等标识建设应符合标准要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设置音响设备开机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将舞台、KTV 包房、放映室、 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 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电气防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二)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四)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 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应安装在B1 级以上(含B1 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 级以上(含B1 级)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 级材料隔热;

  5.应安装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五)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强电气防火管理,应采取下列措施:

  1.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2.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3.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气设备;

  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5.场所内严禁私拉临时线路。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燃料;

  (三)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餐饮用火必须设置在专门房间内且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四)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多功能厅禁止吸烟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不应使用蜡烛照明;

  (六)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七)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八)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九)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十)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督。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一)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 火灾警报、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合理;

  (二)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四)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 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 上安装金属护栏;不能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的,应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五)每个包间内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并按照额定消费人数配齐防毒面具;

  (六)卡拉 OK 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措施: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 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设置到位,并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 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 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

  (三)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四)灭火器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3.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五)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4.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2.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3.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4.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1.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2.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3.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4.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5.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八)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1.室内装修不应影响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应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

  2.室内装修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聚氨酯类以及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3.室内外装修和玻璃幕墙不应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

  4.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拨打“119”电话报 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电话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一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 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 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通过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场所包房内应配备防毒面罩、手电筒等逃生自救器材。

  第二十四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要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一)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四)多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音频控制室应将卡拉OK 厅、包房内画面、声音切换成火灾警报,告知顾客安全疏散。

  第二十七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六章 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本单位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分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 OK 厅要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三十三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三十四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应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要按要求设置相关消防安全标志。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 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文化部门通过督查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督促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文化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检查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为了确保场所内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明确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2、备案制度: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年度计划: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定期培训: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3、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日常巡查: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等。

  2、月度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更为全面,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等。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定期检测: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不得擅自停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五、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规范操作: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接电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操作,安装临时电气线路需经审核批准,并及时拆除。

  2、定期检查: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定期演练: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等。

  2、演练计划: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预案开展。

  七、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设置明确的安全出口:保持安全出口畅通,不堆放杂物或设闸上锁。

  3、特殊规定:如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需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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