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消费者维权知识

发布时间:2017-02-07  编辑:友念 手机版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让我们一起来制作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吧。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一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二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三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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