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面欢迎欣赏语文迷整理的手抄报图片,希望你喜欢。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手抄报01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手抄报02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手抄报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人身损害
1.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 人身伤害的赔偿数额:合理费用+误工收入。(第49条)
4. 经营者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1)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即:合理费用、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2)受害人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目前司法实践,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中国的这一平均数是2.45万元,乘以20大约是50万元,以此为计数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总额就是近150万元。
(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财产损害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通说认为,只要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①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者误导;②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
(2)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退一赔三,500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