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珠海110”手抄报设计图片

发布时间:2017-12-12  编辑:林仪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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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110”手抄报设计内容】

  公安名称使用

  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即使是机构的名称,单从字面的含义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观、易理解一些,能够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时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

  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公安”意思同“警察”或“警政”。维护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有少数国家这样称呼,国际上一般统称"警察"。

  公安的性质

  而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的主要职责

  公安机关(警方)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公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民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的警种鉴别

  公安和警察:公安是警察的一种,警察包括公安、司法警察、国家安全警察、监狱警察等 。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1]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在习惯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常被直接称呼为“公安”。从上文可知,公安机关正式在编人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公安局和警察局:和国外大部分国家不同的是,在中国,警察二字并非独指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执法人员,而是如上文所述,包括了公安在内的多个部门的警察。当下国内某些媒体、媒体从业人员和群众喜欢称公安局及其下属派出所称为“警局”、“警署”,这是不合适的。一、公安、公安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正式名称,不容更改;二、警局、警署之类称呼并不能真实切合国内实际情况,国内多个机构拥有警察,独称公安机关为警局,则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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