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制作法制专题的手抄报时,法制格言是必不可少的资料,小编在这里就要跟大家分享一些精选的法制格言,希望你们喜欢!
【法制格言】
1.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2.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3.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6.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7.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8.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9.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10.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11.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1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3.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4.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15.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6.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17.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1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9.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20.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2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22.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3.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24.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25.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26.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27.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8.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9.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30.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31.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