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的办报内容:古代赏罚分明
现在,国人道德水平下滑似乎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路上看到老大爷老太太跌倒在地,该不该上前扶一把都成了进退两难的问题。这顶多算是要不要做好人好事的问题,更不要说遇到犯罪分子要不要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啦。扶老大爷老太太可能被讹,见义勇为之后也可能落下一身的伤残,生活无着。虽然有鼓励见义勇为的法规政策,也有各种奖励措施,但因为执行不到位,见义勇为者好人没好报,生活落魄的报道还是不时见诸报端。那么,在古代,对见义勇为者法律又是如何保护的呢?见义不为会不会受到惩罚呢?
《论语·为政》上就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路见不平也不吼,该出手时不出手,就属于见义不为的懦夫行为,没种,可耻!对于见义勇为,《宋史·欧阳修传》中有一段评价,慷慨激昂,荡气回肠,“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见义勇为的人天赋刚健勇猛,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都一往无前、义无反顾。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都有相应的表述。根据《周礼》的记载,如果盗贼侵犯军人、乡里、邻居和自己的家人,当场击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古代有血亲复仇的传统,如果自己的亲人被人伤害了,不需要报警,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自行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见义勇为杀人,罪犯的家属是不能复仇的,如果擅自报复见义勇为者,要处以死刑。由此可见,古代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强大的。放在今天,有小偷到家里偷东西,被你发现了,当场杀死,多半要定个防卫过当;如果是偷别人家的东西,你见义勇为,失手杀死小偷,说不定还是过失杀人。
秦朝厉行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了法律规范,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在法律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上世纪70年代,在我国湖北省的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古墓中发掘出了一批竹简,其中记载了秦国对于疑难法律问题的解释,被称为“法律答问”。例如,如果有人抓到了在逃犯,该怎么奖励呢?在逃犯身上有钱物的,这些东西就归抓捕他的人所有了。这就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
法制手抄报图
要是见义不为呢?“法律答问”中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有强盗闯进了某甲的家中,某甲被强盗杀伤,于是大声叫喊“有强盗,快来抓强盗!”可是,这个某甲运气不大好,周围的邻居、伍老(秦代五户为“伍”,设伍老)、里典(比伍老高一级的基层社区干部)都不帮忙。这种情况下,邻居、伍老和里典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法律规定邻居没有责任,但是伍老和里典职责所在,本身就有防御盗贼、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所以如果不帮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邻居、伍老或是里典,要是在家的话,听到有人呼救,就必须见义勇为,否则都应当治罪。
见义不为、见死不救在唐代又是如何处罚的呢?遇到强盗抢劫和杀人的,如果受害人向邻居求助,邻居见死不救,要“杖一百”;如果邻居听到了动静,没有伸出援手,即便受害人没有直接向他求助,也要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力所不能及,就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官府报信,不报信的也要受到处罚。当差的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果力量不够,无法制服罪犯,向路过的人求助,路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要“杖八十”;如果路人迫于形势无法救助,可以免罪。这里所说的“迫于形势”,指的是被险情阻隔无法救助或者邮差有紧急公文要传送,正快马加鞭赶路的情况。如果发现火灾,要告诉在场的人和附近的人一起救火,不发出警报,也不救火的,按照失火罪减两等处罚,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明代对于见义勇为的人不但赏钱,还赏官。根据明代的法律,老百姓(负责抓捕盗贼的公职人员除外)抓到一个抢劫犯或两个盗窃犯的,赏银20两;抓获5个抢劫犯或10个盗窃犯的,给一个官职。如果达不到这个数目,折算成赏银。见义不为的同样受罚,例如同伴当中有人打算谋害他人,当事人不加以阻拦、对受害人不救助的,当事人遇害后不向官府告发的,要“杖一百”。
在清代,见义勇为者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受伤的,享受军伤待遇,一级伤残赏银50两;二级40两;三级30两;四级20两;五级10两。受害人及其家人、邻居或者路人等抓获强盗的,按照人头赏银,一个20两。但是,如果遇到强盗,邻居知情而不帮助抓捕的,要“杖八十”。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对见义勇为或者见义不为的赏罚力度是比今天大得多的。现在是文明社会,见义勇为者能得到一部分物质上的补偿,或者精神上的鼓励;见义不为者也只能在道义上谴责一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知道这是道德法纪的退步还是社会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