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
法制手抄报的素材
中国古书上所说的“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词。《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所有这些,虽然都把“法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国古时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王制”。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如英国哲学家J.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两篇》)。美国政论家T.潘恩(1737~1809)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它们总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见资本主义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