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制手抄报1
2015法制手抄报素材:法制常识之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并按约定的日期支付。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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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可代扣工资的情形:
①个人所得税;
②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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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扣除工资用于赔偿,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6)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首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