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制的手抄报1
关于法制的手抄报资料:大学生就业法制常识之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临时工”、进城打工的农民以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与放长假的职工、请长病假的职工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应当依法续签或办理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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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超过的试用期
6个月以下 半个月
6个月-1年以下 1个月
1年-2年以下 2个月
2年-3年以下 3个月
3年以上 6个月
(3)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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