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分享关于反邪教的黑板报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邪教黑板报资料】
1.没有反邪教立法的国家
西方国家的法律,大多强调宗教自由,没有邪教罪。认为设置邪教罪,就会出现以打击邪教的名义打击宗教的现象,不利于宗教自由的实现。瑞士邪教猖獗,为对抗邪教,成立了民间组织“反对邪教危害联合会”。该会多次在国民议会上提出制定邪教罪的议案,均遭否定。政府称瑞士作为法制国家,一切均应以宪法为准。2000年政府迈出重要一步,成立了“监视邪教活动信息中心”。日内瓦州还准备修改法律,以利于打击邪教。这些国家目前只能利用刑法和民法打击邪教。1999年6月,欧洲共同体通过的《关于宗派非法活动的建议案》,要求成员国政府利用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对抗危险宗派的活动,但是没有提出反邪教立法问题。马来西亚利用《反骚乱法令》制止邪教活动。新加坡政府利用《维持宗教和谐法案》,禁止邪教活动。
2.反邪教已立法的国家
欧洲最早设置邪教罪的国家是比利时,比利时对邪教组织的法律表述是:“邪教组织,是指那些组织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的活动,损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组织”。2000年6月,法国国民议会一致通过一项对付邪教的法律。邪教罪的名称是“精神操纵罪”,对邪教组织的定义强调其危害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两个方面,认为“邪教组织是实行极权制的社团,表明或者不表明其宗教目的,其行为表现为侵犯人权和危害社会平衡。”
日本政府虽然还没有制定反邪教法律,但是针对奥姆真理教等邪教织织造成的危害,已于1999年底通过了两项立法,一是《防止团体破坏法》,一是《受害人保护法》,是专门针对邪教和危险织织的。中国90年代通过的新刑法第300条认定有“邪教组织”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关于取缔邪教组织的决定说:“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进行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3.法律保护反邪教行为
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反邪教立法,但法律保护政府的反邪教行动。2000年9月20日,美国联邦法官判定政府对大卫教派80人在大火中丧生事件中不负责任。1992年,新加坡政府取缔了邪教“耶和华见证人”,几年内,因与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有关的判决案就高达60多起。如1996年7月,一老妇因私藏该组织的出版物而被判处2年监禁。新加坡没有设置邪教罪,其打击邪教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议会通过的《维持宗教和谐法案》。该法案禁止任何宗教组织引发宗教争端,或者假借宗教信仰的名义反社会、反政府。违者由内务部处罚,轻者可剥夺其一定期限的集会权、出版权和在公共场所的发言权,重者可判罚款最高1万新元或监禁最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