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主题素材:未来发展与建议
总结中国走向法治政府的经验与不足,从宏观角度整体把握行政法制发展看,未来主要应当关注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设:
(一)重塑政府管理目标,建立当代法治政府观念
随着政府职能由管制转向服务,政府管理目标也由构建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转向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政府管理目标与职能的演变,伴随着观念、手段的变化。中国走向法治政府至少需要完成行政法治基本观念和行政法律基本手段的全面转变;还要从关注形式正义转向关注实质法治,从消极行政转向积极行政,这些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与基础。
(二)加速政府信息公开,建立透明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预防权力腐败最有力的制度之一。2007年,国务院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颁行对建立透明、阳光、服务的新型政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发展直接民主意义深远。然而,由于中国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法,导致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必要的上位法律的依据。此外,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仍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公开与保密范围的界定尤不确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利用条例规定的宽泛、模糊,将许多本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保密范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且无法制约,对此应当积极改善。
(三)改革公共财政制度,加快行政法制化
就公共财政制度的沿革而言,从计划经济下公共财政的无所不包,到建立现代国家的公共财政体制,既无先例可循,也无法律规范可依。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改变体制外循环、取消计划外财政收入;改革城市与农村二元的财政体制,建立具有公有制特征的中央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切实按照《预算法》接受各级人大监督。
法制教育的黑板报
(四)重视程序权利,完善权利体系
由于欠缺必要的程序保障机制,导致行政相对人对于实体权利的诉求也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在继续保障并扩大全体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程序制度的立法与程序权利的保护已经并将继续成为走向法治政府的重大任务之一。更理性地认清行政程序的重要作用,并做到在未来行政法律体系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辩证统一,是中国走向法治政府的制度保障,也是必由之路。
(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
在实际的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往往替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成为最直接的执法依据。然而,由于中国目前欠缺针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制约机制,而行政诉讼又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导致法院无权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审查,致使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通过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避法律,擅自为行政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严重损害了行政法制的统一。如何建立针对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制约机制,是中国走向法治政府进程中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六)建立有效的公法冲突解决机制
走向法治政府的中国,应改革现有的信访、复议、诉讼制度,以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公法冲突解决机制为未来的发展目标。具体任务有:一是实现信访制度法制化,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分化机制。二是改革行政复议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应强调其公正性与司法化的程序性;在复议机构的设置上保障其独立性;程序上强调其司法性与公正性以及与信访、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统筹与衔接。三是重塑行政诉讼制度,树立司法威信。四是修改《国家赔偿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包括补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国家责任制度。
改革我国权利保障制度,重构科学有效的公法冲突解决机制,是涉及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的重大课题。建议借鉴各国公法解决争议成功的经验,结合国情,统筹信访制度的法制化、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协调统一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的改革。关键是科学地设置行政争议解决机构,合理划分解决冲突的职能,即划分争议的行政解决与司法解决,明确行政的事实审查(包括区分规程与标准的行业治理与政府的行政确认与裁决)与司法的法律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与整合信访、复议走向行政裁决,使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进一步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