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八一黑板报图文

发布时间:2017-07-09  编辑:cgf 手机版

 <P><STRONG>  煤矿安全规程法普及</STRONG></P>
<P>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P>
<P>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P>
<P>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P>
<P>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P>
<P>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P>
<P>  6.在《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中已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的,建议《煤矿安全规程》相应进行简化或取消。</P>
<P>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P>
<P>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P>
<P>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程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P>
<P>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P>
<P>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P>
<P>  12.建议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P>
<P>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P>
<P>  14.海拔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P>
<P>  15.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P>
<P>  16.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人体承受能力,应明确煤矿井工开采地面所处海拔标高和氧气含量的极限。</P>
<P>  17.考虑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建议海拔3000米以上的井工矿井的员工,其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不得从事井下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对在井工矿井工作满25年、年龄在50岁可办理退休。</P>
<P>  18.修订中应将《煤矿安全规程》与《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化》的规定衔接。</P>
<P>  19.《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现有矿山使用的主要设备的安全要求,应进行统一的规定,没有的进行补充。</P>
<P>  20.如何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今年全国发生的事故案例,总结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补充、完善、细化。</P>
<P>  21.《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国家级标准,一定要做到用词规范,概念明确。如第209条避难硐室应为避灾硐室,第225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应为井下消防硐室,第222条道碴面应为道砟面,第460条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应为主变电硐室和采区变电硐室等。</P>
<P>  22.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议在本次修订时,同时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说明应与规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  23.建议系统整理归纳近年各级职能部门下发的各项通知、规定、要求等涉及煤矿安全的文件内容,一并纳入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后针对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由行业协会定期进行释义,补充或修订。</P>
<P>  24.建议取消现行规程前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文号以及局长签名等带行政色彩的内容,将相关技术内容汇编成正式文本,以后的增减、解释说明由协会或行业委员会发布。</P>
<P>  25.应广泛增加煤矿井下紧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内容,以统一目前众多部门有关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及暂行规定内容等。</P>
<P>  26.在目录中把一、二、三、四编用黑体字排版比较醒目。</P>
<P>  27. 建议将矿井基本建设的相关要求延伸到矿井生产。对矿井延深接续、采掘布局,严格按设计执行,将建设阶段要求按设计施工的规定,扩展到生产阶段。有重大变更,需到原批复部门重新审批和备案。</P>
<P>  28.在对多项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过程中,常常会引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内容。由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不属于正式标准(没有标准号),导致难以采用引用标准。</P>
<P><STRONG>  《煤矿安全规程》的历史沿革</STRONG></P>
<P>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系2001年版本,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虽历经5次修订,但未进行整体性、全局性、框架性修订。伴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新一轮煤炭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P>
<P>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总共历经9个版本。</P>
<P>  (一)《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52年版)</P>
<P>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刚刚摆脱帝国主义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全国统配煤矿年产原煤只有3500万吨左右,有30%至50%的采煤工作面是采用非正规的采煤法——残柱式采煤法开采。全国有30%的矿井采用自然通风,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灾防治)还没有起步。</P>
<P>  在这种条件下,恢复和发展煤炭生产,满足人民和生产建设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装备以外,还要在安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发生事故。《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定的。</P>
<P>  (二)《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1955年版)</P>
<P>  三年恢复时期(1950年~1952年)过后,中国煤炭工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原煤产量从1949年的年产3243万吨,增长到1955年的1.3亿吨,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这时急需一部新的煤矿安全法规以适应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957年)。</P>
<P>  1954年对第一部《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955年12月颁发了《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1955年颁布的这部《规程》带有十分明显的仿苏痕迹。</P>
<P>  (三)《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61年版)</P>
<P>  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定了《煤矿保安暂行规程》。该《规程》的颁发,使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P>
<P>  现在,一些老煤炭人还习惯称现在的《规程》为“保安规程”,就源于当时。然而,这部《规程》仍然存在着照搬外国规程条文的现象。</P>
<P>  1960年,煤炭工业部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P>
<P>  (四)《煤矿安全试行规程》(1972年版)</P>
<P>  1972年4月,由煤炭工业部颁布的这部《规程》用空洞的条文和口号代替责任和监督,取消了安全监察专职机构和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规程》的贯彻执行没有组织保证,自然也就没有起到《规程》应有的作用。</P>
<P>  在1972年,煤炭工业部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P>
<P>  (五)《煤矿安全规程》(1980年版)</P>
<P>  煤炭工业部在1980年2月颁布了一部适应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规程》(共12章462条)。同时,在1981年还为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制定了《小煤矿安全规程》,共11章92条。</P>
<P>  (六)《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P>
<P>  1986年7月,煤炭工业部结合第五部《规程》贯彻执行过程中条件和情况的变化,力保煤矿安全生产,在1980年版第五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公布执行了第六部《煤矿安全规程》,共15章512条。</P>
<P>  1987年,煤炭工业部为乡镇煤矿制定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共13章121条。</P>
<P>  (七)《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P>
<P>  1992年10月9日,1992年版《规程》经修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能源部于10月22日批准颁布,并决定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P>
<P>  修订后的新《规程》共15章523条。这次修订在原《规程》512条中,修改条文共有256条(不包括名词、计量单位统一和文字改动),其中文字和内容都有改动的有184条。新《规程》比原《规程》的条文总数增加了11条。</P>
<P>  1992版的《规程》依照煤矿安全工作的性质,分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三大类。</P>
<P>  (八)《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版)</P>
<P>  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修订完成了2001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执行。该版《规程》共有4编20章751条,架构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井工部分,共十章;第三编露天部分,共八章;第四编职业危害,共二章。该版《规程》首次实现“四合一”整合,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之日起,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统一到一个集成版本。</P>
<P>  从这个版本开始,《规程》减少了《执行说明》。修订工作原则为:坚持实事求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依据,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在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的同时,又为我国煤矿目前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考虑,不迁就和不保护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衔接,做到统一规范用语、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名称、统一用法定计量单位;坚持国家机关、生产现场、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集各专业专家的智慧;修订的《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P>
<P>  (九)《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P>
<P>  2004年10月2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001年版《规程》中的40条内容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变动和修改。涉及有关审批权限方面的改动、完善有关条款以及改错等内容。本次修改的《规程》是在吸取当时几年的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解决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的一些深层次、基础性问题,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提高煤矿安全工作水平,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P>
<P>  该版《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发布,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王显政签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P>
<P>  在《规程》2004年版的基础上,先后经历了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4次局部修订。</P>
<P>  第一次是2006年9月26日,2004年版《规程》第一次修订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李毅中签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P>
<P>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放顶煤开采技术(第六十八条)和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放顶煤安全开采强化了安全要求,同时要求所有井工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P>
<P>  第二次是2009年4月22日,2004年版《规程》的第二次修订于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公布,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骆琳签署,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P>
<P>  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局部通风机安装及使用(第一百二十八条)、局部通风安全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矿井安全供电(第四百四十一条、四百四十二条)强化了技术要求。</P>
<P>  第三次是2010年1月21日,为了与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颁布实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衔接,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骆琳签署第29号局长令,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P>
<P>  第四次修订是2011年为了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颁布实施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相衔接,根据近年来水灾事故频发、防治水管理比较薄弱的形势,重点修改了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有关内容。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骆琳签署第37号局长令,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P>
<P>  从1960年至2001年,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专为乡镇小煤矿制定和颁布了6个版本的《规程》。它们是:</P>
<P>  1960年,《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P>
<P>  1972年,《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8章68条);</P>
<P>  1981年,《小煤矿安全规程》(11章92条);</P>
<P>  1987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3章121条);</P>
<P>  1994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P>
<P>  1996年,《小煤矿安全规程》。</P>
<P>  根据乡镇煤矿的发展需求,1993年底,煤炭工业部部署了对1987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出台修订版。</P>
<P>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自1987年颁发以来,鉴于煤炭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条款已不适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煤炭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安全生产,煤炭工业部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小煤矿安全规程》,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废止。1996年版《小煤矿安全规程》对原《规程》各章都做了一些修改,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同时规定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执行本《规程》。自2001年11月1日《规程》施行之后,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废止,从此专为小煤矿制定的《规程》退出历史舞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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