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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中国禁毒法规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对毒品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即“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剂、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毒品违法行为包含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把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毒品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见《刑法》第347条。这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及工商、海关等行政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见《刑法》第348条。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见《刑法》第349条。这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见《刑法》第344条。这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5.走私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的行为。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见《刑法》第351条。这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植、数量较大,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见《刑法》第352条。这是指从事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见《刑法》第353条。这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或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以及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的方法,诱使、唆使或蒙蔽他人使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0.强迫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3条。这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1.容留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4条。这是指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见《刑法》第355条。这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