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7-07-31  编辑:cgf 手机版

   干部不作为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已经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严重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不作为的表现与原因

  干部不作为问题由来已久,形式多样。有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应当制定的政策不制定,应当落实的工作不落实,有的遇到顺风顺水、有名有利的事就干,遇到矛盾多、阻力大、得罪人的事则刻意回避、推诿扯皮。当前,一些地方非法违法开采和盗采国家土地、矿产资源事件案件,违法排放和污染环境、乱砍乱伐破坏生态事件案件,非法违法建设事件案件,制假售假事件案件,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打人伤人事件案件之所以得不到查处,重要的原因在于那里的干部不敢作为、不愿作为,法律制度在那里被打折扣。一些地方干部不作为的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干部特别是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执法职责、司法职责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不仅坐失改革发展稳定良机,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遭受严重损失,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不信任,而且会助长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坐大成势,好人难以做好事,坏人得不到及时有效惩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公平正义。干部不作为问题凸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在集体领导、集体担责、暴风雨式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开展工作,对在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在更加注重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并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强化政务公开和群众监督、公众参与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开展工作缺乏经验和理性思考,需要一个调整期。

  一些领导干部对为什么当官、为谁当官等基本问题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问责的现代执政理念理解不深。表现在工作上就是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伤和气,宁可不工作、宁可牺牲公平与效率也不触及矛盾,更遑论冲破既得利益藩篱和体制机制障碍了。

  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三门干部”(家门、校门、机关门)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遇事不会处理、不敢处理、不愿处理,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少数地方官场生态环境不好,“圈子”文化盛行,既得利益势力猖獗,“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严重,导致一些干部不想干事、不愿干事、不能干事。

  一些领域和行业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规则不明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不具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征地拆迁等领域群体事件发生,特别是在主要领导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创收数额的迫使下,一些人误打误撞触犯渎职犯罪,导致后来者、旁观者不敢做事,并由此产生放大效应。

  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正,在阳光政务和群众监督面前胆怯、腿软,生怕干工作得罪人引发群众旧事重提、旧病重犯,引火烧身或者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找各种借口不愿意干工作、不敢冲破既得利益的羁绊。凡此种种,都是与干部作为人民公仆所承担的责任与使命不相一致,因而也是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认真解决的。

  不作为是渎职类型的腐败

  权力因公共需要而生,为公共需要服务。权力的天然属性要求权力承担者——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胜任这个工作的能力,又要有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意识和勇气。舍此,权力将失去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是异化、就是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职务不作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第400条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等,都包含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惩罚性规定。

  法律之所以将职务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惩罚,是因为国家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各要素联动和有效运转是系统整体目标实现的保证。在这个系统中,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一个要素,都承担有相应的职责,实现系统目标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只有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任务,才能确保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实践反复证明,哪里干部不作为,哪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那里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盛行、社会治安混乱、制假售假泛滥、群体事件增多。

  当今中国,已然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对挑战,改革发展稳定的形势更加复杂。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迫切要求担负国家治理职责的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牢记自己的使命,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决不能、也不允许因怕得罪人、怕丢官帽子、怕出现失误失败而束手束脚、无所作为,更不允许徇私情私利、害怕群众监督、掩盖过去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问题而拖延改革发展、畏惧改革发展、阻碍改革发展。对因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那种把干部不作为归结为反腐败和执行“八项规定”的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只有深入反腐败、严明纪律作风,才能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提供风清气正的环境,才更有利于干部作为。

  不作为也可构成渎职罪

  渎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滥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另一种是不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行为,导致某种不应当出现的危害后果出现,或者使应当避免的危害后果没有避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渎职罪的基本要件,一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等。二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如行为人明知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故意瞒报不报;又如行为人明知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项目资金被骗,轻信通过私人感化可以使犯罪分子退回资金,不愿报案、不敢报案,导致损失越来越大。三是由于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四是不作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五是不作为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用消极不作为的态度规避可能发生的失误和责任追究与枉顾法律制度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同样为法律所不能容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同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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