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开票证明_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7-12-15  编辑:admin 手机版

国税局开票证明
购买的轿车已退还厂家,缴纳的“汽车购置税”却被扣10%,而税务部门既未开完税证明,也无任何收费收据。昨日,丰台法院受理了北京京国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崔家楠,状告丰台国税局“收税不开票据”和“违法收税”的两份行政诉状。诉状中要求还款、开具完税凭证并修改相关税收依据。
扣税疑成“无源之水”?
崔家楠称,2008年6月,她购买了一辆德国进口汽车,同日向丰台国税局缴纳“汽车购置税”45299元。去年8月31日,崔家楠因汽车质量与经销商解除合同,汽车退还厂家,自己拿回全额购车款。但在退“汽车购置税”时,崔家楠诉称,丰台国税局强行扣了她10%的款项4529.9元,没有出示完税凭证或收据。
崔家楠表示,汽车买卖合同已解除,就如同自己没买车,所以扣留的税款无论“名义”为何,都是行政滥收费,于法无据。崔家楠后向北京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今年3月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崔家楠遂提起诉讼。
质疑“扣税”规定违法
去年11月,丰台国税局扣留了10%的税款后办理退税。崔家楠到丰台区国税局第十二税务所(简称税务所)交涉时,得知被“扣税”依据:国税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4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这个条款本身就违法。”崔家楠认为,《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税收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税总局在其“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设定“扣减10%退税”属违法。
税务所称近日开退税证明
对于被扣费用的性质,税务所所长称并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办法”扣税,对此没有解释权。税务所征税科负责人表示,将于近日向崔家楠开具退税证明。崔家楠称无法接受,认为仍然无法说清“扣税”到底是何名目。
记者曾就此咨询国税总局,得到的解释是:如果车辆已缴税款满1年,则说明车辆已在路上行驶,理应缴纳相应税款。
昨晚记者再次联系税务所征税科负责人,他表示此事已交由税务局办公室处理。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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