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证明_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7-06-1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孩生育证明
一孩生育服务证明怎么办理?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2)《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苏居住不满半年);
(3)《苏州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申请表》;
2、办理程序:
(1)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办理;
(2)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要通过电话、传真、上传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等方式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30日内不回复的,再酌情处理);
(3)对情况清楚的,社区原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表》及《管理服务卡》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报街道计生办;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提出异议的,由街道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在其《管理服务卡》服务记录栏里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里加注“已验证,属初育”,盖街道计生办章;申请材料全部退还社区;由社区通知当事人。
(5)对于参保的流动人口,社区在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时,可直接送街道为其《管理服务卡》服务记录栏里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里加注“已验证,属初育”,盖街道计生办章。
2
一孩生育证明办理手续
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三个月内携带绘声身份证、结婚证、相片,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申领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受理申请的单位或村(社区)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镇计生办;镇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
3
关于启用《一孩生育证明》的通知
〖我要听内容〗
各镇(街道、盐官景区管委会)计生办: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规范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持良好的生育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一孩生育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孩生育证明》样式《一孩生育证明》(附件)做成一张硬卡片,大小64开,正面底色玫瑰红,字黑色, “一孩生育证明”用宋体初号加粗,中间圆形“人口标志”为绿色(Φ20MM),下面“浙江省海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用楷体四号加粗;编号、“剪角作废”宋体五号。反面底色为白色,字为宋体四号。《一孩生育证明》全市统一格式,由市人口计生局印制。
二、启用及过渡期
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一孩生育证明》,原颁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简称为旧证)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为12个月,即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旧证与新证同样有效,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证。
三、编号方法
2012年1月1日起核发的新证,编号规则:浙嘉A×××××××××。“浙嘉”表示浙江省嘉兴市;“A”表示一孩;前2位“××”为海宁市编号03;3-4位“××”为年份码;第5-6位“××”为(镇、街道、盐官景区)编码,本市(镇、街道、盐官景区)编码如下:许村01,长安02,周王庙03,盐官04,丁桥05,斜桥06,袁花07,黄湾08,硖石09,海洲10,海昌11,马桥12,盐官景区13;后3位“×××”为本年度(镇、街道、盐官景区)发放的一孩生育证序号。
四、启用规定
《一孩生育证明》发证机关为海宁市人口计生局,由市人口计生局在“发证机关”处加盖红印章。贴夫妇照片处加盖市人口计生局钢樱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一孩生育证明》。因此发放和填写有关号码由各镇、街道、盐官景区负责。
各地计生办应当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2012年1月1日起,已婚育龄妇女可凭《一孩生育证明》或旧证在各医疗单位合法生育,分娩后《一孩生育证明》由医院剪角作废。
已婚育龄夫妇持有《一孩生育证明》在叁年内未生育的,持有旧证的夫妇在2012年未生育的,以及生育后婴儿死亡的,由生育管理所在(镇、街道、盐官景区)计生办负责更换新证,证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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