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待业证明格式_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7-05-20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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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待业证明格式
兹有______同志,男(女),系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该同志因__________________待业在家,起止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 (章)
年 月 日
现在,居民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会盖章证明,对于五花八门的证明,有些情况居委会根本不掌握,盖章岂不是要承担责任,不盖章居民有意见,盖不盖章的问题让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很困惑。盖章不是个小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重视,做到居委会不能“越位”,职能部门不能“缺位”。
烦恼:各类证明五花八门
说起证明盖章的事儿,居委会工作人员似乎都有一肚子的苦水。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里社区居委会主任任彤,近来就颇受这个事的折磨,“居民需要的很多证明是让人意想不到的,称得上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你说这个章是盖还是不盖?”
“几天前,有个居民要求居委会证明他的残币是洗衣服的过程中洗坏的而不是故意损坏的,这样他才能在银行换到新钱。可钱到底是怎么损坏的,我们没有见到,怎么证明?”任彤说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像银行、医院需要的“收入证明”“存折、押金条丢失证明”,房产部门需要的“没有房产证明”等,这些情况社区未必能掌握,甚至根本无法掌握。更有居民直接来居委会要求证明其和某人是母女关系。还有居民要在小区开餐馆,需要开“不扰民”证明。餐馆还没开业,居委会怎能知道其经营是否会扰民?如果开了证明,以后有扰民行为,居委会岂不是要承担责任?
困惑:盖不盖章左右为难
在海港区新一街社区,盖章的困惑同样困扰着居委会工作人员。主任贺杰说,盖章证明一直是个两难的问题。“我们不给盖,居民办事难,来回跑得很辛苦;我们盖了章就要承担责任,也很为难。遇上理解人的,解释一下也就没事了,不理解的人拍着桌子就喊:‘不就是个章嘛,人家让你盖就痛快盖上得了!’”贺杰说,不能盖章证明的时候,工作人员只好耐心解释,免得居民吵闹。
在居委会工作多年的刘女士说:“居民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会盖章证明,表面上看,居委会的权力很大,其实全是责任。把这么多的责任推向居委会,只会增加居委会和居民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居委会能开的只有‘居住证明’。”
一边是居民的要求,一边是说不清的法律风险,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看来,很多需要到居委会盖章证明的事情,其实追根溯源是有关部门在推卸责任。几乎每个居委会都遇到过公证处要求居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即便户口本和结婚证上明确标注着两人的关系,公证处也会要求居委会再证明一下。对于这种情况,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表示,“这种证明居委会是没办法出的。一方面,居委会既不是民政局也不是派出所,而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执法权和调查权。要证明的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无法确定,户口本、结婚证都证明不了的东西,居委会拿什么证明?另外,公证处收钱做公证,就有义务调查相关情况,而不是直接要求居委会盖章证明。一旦盖章,出了问题,责任就会算到居委会头上。”
探究:明确权限范围很重要
工商部门要求住房改变使用性质一项需要居委会的证明,记者就此事来到海港区工商局咨询。注册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表格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2012年开始使用。要求居委会证明的这一项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制定的。至于证明其不扰民,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经营项目进行调查,如果居民申请的经营项目扰民,居委会就可以拒绝盖章。
对此,很多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扰民还是不扰民很难界定,有的居民在住房里开旅行社,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就可能让周围居民反感。所以这种证明居委会是不会开的。
据了解,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没有具体的规定。记者采访了海港区民政局副局长吴杰,她说,居委会在盖章证明方面确实很困惑,居民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盖章,居委会就一定能盖。事实上,居委会只能证明可以证明的情况,很多情况居委会是证明不了的。2012年4月,海港区民政局向居委会印发过《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出具证明的用印范围中指出,其他单位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归属、物品权属证明”等居委会不能出具证明。
在红旗里社区,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材料,其中一份是海港区民政局的文件,另外一份是归纳了各种证明的表格,上面包含了20多个单位要求到居委会开的近百种证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红笔画勾的是居委会不能给证明的。在开证明的问题上,总有居民找我们打架,每次只好拿出这两份材料跟他们解释。”记者粗略地看了一下,近百种证明中,居委会可以证明的不过十余种。
规范:居委会不能“越位”,职能部门不能“缺位”
举“章”不定、左右为难几乎是每个居委会都面临过的问题,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居民又坚持要求居委会证明的情况,很多居委会在盖章的时候不得不注上一句“此证明据本人口述”,这几乎是居委会可以想到的唯一办法。很多居民也认识到,自己证明自己根本没有意义。
居委会在解决盖章证明方面难道没有好的办法吗?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居民数据库?新一街社区居委会主任贺杰表示,居委会现有的居民底册本身就是一种居民数据库,但并不能很翔实地掌握居民的情况。一些居民也不愿意居委会掌握自己的信息,工作人员上门入户不给开门、谎报信息的情况不在少数。而且每个居委会都面对着几千户的居民,居民的流动性很大,信息变动很快。
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认为,五花八门的证明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一种是居委会可以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明”“党员外调证明”等;第二种是无法证明的,比如“存折丢失证明”“物品权属证明”等;第三种是可以在相关部门得到证明的,比如“房产证明”,一些信息是房产局掌握的,“亲属证明”,可以通过派出所的户籍和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证明。还有派出所要的“死亡证明”,死者是否是正常死亡,医院可以证明,派出所也可以找法医进行证明。在盖章证明这一问题上,有必要对居委会盖章的权限和范围予以明确与监督,居委会对证明不了的坚决说“不”,职能部门可以证明的就由职能部门开证明。居委会的“权力”不该这么大,职能部门也应该承担起应该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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