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险工作证明_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7-03-2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从事保险工作证明
如果是保险公估人,需要公估人证书;如果是保险代理人,需要代理认证书;如果是保险经纪人,需要经纪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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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中国保监会向全国推广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即将上线。为保证系统上线后正常运行,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现就2012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新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对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逾期未换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证工作
各公司2012年以前发放的所有展业证书作废,新发展业证统一使用新版样式,由各公司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再由各公司打印发放。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
(二)各公司在办理保险营销员入司手续时,应对其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为未注销原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
(三)各公司在向保险营销员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不得向该保险营销员核发工号或业务代码,不得授权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四)对于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回收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无故拖延。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合理安排各公司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时间,及时制定《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册注销工作有关事宜的具体规定,并认真做好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及注销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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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对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逾期未换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证工作
各公司2012年以前发放的所有展业证书作废,新发展业证统一使用新版样式,由各公司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再由各公司打印发放。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
(二)各公司在办理保险营销员入司手续时,应对其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为未注销原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
(三)各公司在向保险营销员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不得向该保险营销员核发工号或业务代码,不得授权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四)对于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回收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无故拖延。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合理安排各公司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时间,及时制定《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册注销工作有关事宜的具体规定,并认真做好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及注销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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