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查对象
县乡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业、县级财政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政府参股民营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以及其他由财政资金形成的各类国有资产。
二、基准日期
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三、清查范围
包括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被确认为国家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建工程、闲置资产等。
四、清查核实主要内容
(一)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的建筑物(包括: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旅游景区内的房屋;周转房、公租房、廉租房、营业用房;原退休人员或亲属所占用的单位用房;改制企业剩余房产等)。
(二)使用财政资金所取得土地资产(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后勤保障、经营、业务用地;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国有水库、旅游景区占地;已征待用、抵押、储备、闲置的国有土地;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剩余的国有土地;统征土地剩余边角地等)。
(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各种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摩托车等)。
(四)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各类设备(包括:机械、仪器、检测设备、文体设备、管线、管网、电脑、文件柜、档案柜、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传真机、投影机等)。
(五) 使用财政资金或行政职权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公交车线路/停车泊位等政府持股部分,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产权、路权、专业技术权等)。
(六)政府性公共资产(包括:垃圾场、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等设施中政府持股部分;市政道路、电力设施、供水设施、国土泥石流治理项目、停车场、公共绿地、水坝、水渠、城市路灯广告、户外广告牌招商等)。
(七)企事业单位改制剩余资产。
(八)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
(九)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
(十)其他资产(包括:执法单位没收的财物,各乡镇原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及事业单位解体后遗留下来的资产,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各类型的国有资产)。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7年1月7日至3月31日)
各单位按照2014年1月1日新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在资产核算方面按制度要求核实资产权属和去向,再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情况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基础数据录入,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县财政局国资公司,报送材料包括资产清查情况报告、清查表《附电子档》、承诺书,其中承诺书必须由主要领导及相关财务人员签字盖章。
(二)复查阶段(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 6月30日)
县国资公司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清查报表》,聘请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状况进行抽样复查。
(三)处理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 8月30日)
在自查复查阶段发现盘盈和盘亏的资产,全县要统一口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原则上,对盘盈的资产(指单位在清查时无账面记载,但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价值,附清查说明上报县国资公司,并按规定进行调整或补记);对盘亏(损失)的资产(指单位在清查时有账面记载,而实际丢失、损毁或因其他原因已不存在的无实物资产的情况),要在清查中查明实际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国资公司,按规定权限审查批准后核销调整账务。单位实际资产现状必须以清查、复核、处理后的资产作为依据,确保账实相符。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及事业单位要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行政及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努力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四)各行政及事业单位对清产核资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五)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各行政及事业单位应将清产核资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七、纪律要求
本次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有关乡镇及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杜绝资产清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对单位、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协调配合、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提高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