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2-16  编辑:舒文 手机版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

  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

  二、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1、摸清我县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情况;

  2、真实完整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核销,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使企业资产账实相符;

  4、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剩余资产。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1、户数清理。对企业单位的户数、分布、级次、性质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

  2、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3、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核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4、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5、损溢认定。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6、资产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实企业实际占有国有资本数额。

  五、清产核资基准日

  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7年10月31日。

  六、清产核资的时间和步骤

  清产核资工作从2017年11月份开始,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7年11月1日—11月15日)

  1、成立万年县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

  2、各有关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机构,专人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和机构人员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县国资办。

  (二)组织实施(2017年11月16日—2018年5月15日)

  1、11月16日—12月15日:各企业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2、12月16日—2018年1月15日:各 企业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项逐户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并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 虑企业实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并形成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将清产核资 工作结果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对有关损溢提出的经济鉴证证明上报县国资办。

  3、2018年1月16日—1月31日:各企业根据县国资办要求按隶属关系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主管单位审核后,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国资办审核。

  4、2018年2月1日—3月15日:县国资办将对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重点抽查一些企业),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5、2018年3月16日—4月30日:各企业根据县国资办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2018年5月1日—5月15日:各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工作总结报县国资办。

  (三)总结表彰 (2018年5月下旬)

  对清产核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1、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县国资办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企业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有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3、清产核资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文件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4、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依据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虚报、瞒报,并严格按程序报批和处理。

  5、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损失要建立“账消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6、 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申报的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改制后的企业留守处主管单位负责人应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 及清产核资结果负责任。对于企业档案不全、失存的,依法追究企业及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国资办相关人员、企业主管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工 作,如有干扰清产核资工作及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热文章榜Hot  Top

  • 1组织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 22016个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
  • 3个人组织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 4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存在
  • 5当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
  • 6个人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 7关于在品德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
  • 82017年春节韵达快递放假时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