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以“e租宝”、“中晋系”为典型的各类非法集资案件,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2017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2017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1号)、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摸清我市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底数,发现风险源,清理整顿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打击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市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原则
(一)条块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深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自责任,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二)防打并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摸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点和风险源,清理违规企业,防范风险扩散。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三)内紧外松。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工作纪律,谨慎宣传报道敏感信息,防止引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和社会恐慌,避免风险跨区域、跨机构、跨市场蔓延。
三、时间安排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冶工作从今年5月末开始至10月末结束。
(一)部署准备阶段(5月30日~6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工作专班,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并将部署准备情况及时上报市处非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直有关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并上报。
(二)风险排查阶段(6月11日~7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本行业注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进行彻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报告及统计的机构基本数据于7月10日前报市处非办。
(三)分类处置阶段(7月11日~9月30日)。针对摸底排查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银发〔2015〕221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分类处置。在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的前提下,消化存量风险。
(四)总结督导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市处非办。市处非办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遏制P2P网络借贷市场风险。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及《湖北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对市内注册的P2P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及开展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进行规范整治,建立P2P网络借贷机构清单,严格按照银发〔2015〕221号文件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分类处置。(责任单位: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管理局等)
(二)整顿支付、资产管理、跨界金融风险。针对市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他开展支付业务的相关企业,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重点整治。针对互联网企业及类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开展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违规开展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及其他各类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行为,进行“实质穿透、全面覆盖”的风险排查与清理整顿。(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宜昌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管理局等)
(三)整治股权众筹及各类类期货交易市场。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工商及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内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期货业机构的互联网创新业务进行清理摸排;市商务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注册的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代理商进行系统排查整治,重点化解现货电子交易、类期货交易的风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宜昌保监分局、市工商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秩序。重点整治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高现金价值业务、跨界金融业务及不法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风险情况,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宜昌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
(五)清理互联网金融广告。对通过报纸、电视台、杂志、广播、户外广告牌、公交及出租车车载广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广告及资讯信息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市工商管理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做“保本保息”宣传,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经审核发布的投资、融资类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委宣传部、三峡日报传媒集团、宜昌三峡广电总台、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电信宜昌公司、移动宜昌公司、联通宜昌公司等)
(六)严格类金融机构登记注册。针对民间金融机构注册登记,建立严格的前端准入机制。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均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具风险评估并准予注册意见。工商部门对已注册的类金融企业逐一甄别,未发生风险的,引导其规范经营;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同时下设案件侦办组、信访维稳组、新闻宣传组、广告清理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市直各任务牵头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认真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区域间、部门间纵横联动、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金融垂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及日常监管目标、规则的一致性、有效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注重宣传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增强制作、发布金融类广告的敏感意识和自律意识。通过公益广告、专栏文章、专题节目、宣传海报、风险提示信息等多种方式,提高民众的金融风险识别能力,树立“谨慎理财、风险自担”的投资理财意识。
(四)确保工作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省、市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借鉴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验,结合处非任务,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工作实效,切实净化本地、本行业经济金融环境。
【2017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2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7〕34号)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有效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行业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防打结合,抓早抓小。坚持预防为主,联防联控,做好防范监测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尽可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少发生、不发生。对潜在风险,做到抓早抓小,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3.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坚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4.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上下一致、归口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牵头做好相关领域风险整治,对边界模糊的互联网金融活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二、重点整治领域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及《湖北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对县内注册的P2P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及开展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进行规范整治,建立P2P网络借贷机构清单,严格按照银发〔2015〕221号文件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分类处置(责任单位:长阳银监办、人行长阳支行、县工商局)。
(二)股权众筹及各类期货交易平台领域。县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县内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期货业机构的互联网创新业务进行清理摸排。此类交易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不得挪用或占有投资者资金。县经信局对注册的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代理商进行系统排查,重点化解现货电子交易、类期货交易的风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人行长阳支行、长阳银监办、县工商局、县政府金融办)。
(三)互联网保险领域。清理检查重点: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虚假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与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合作(责任单位人保财险:人保财险长阳支公司、人寿保险长阳支公司、县工商局)。
(四)支付、资产管理、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领域。
1.对于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的各类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不得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不得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投资风险应充分揭示,应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2.对于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开展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3.对于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严格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做好账户管理、客户资金保障措施。
4.对于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责任单位:人行长阳支行、长阳银监办、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局)。
(五)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领域。对通过报纸、电视台、杂志、广播、户外广告牌、公交及出租车车载广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广告及资讯信息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发布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广告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方面,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经审核发布的投资、融资类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县交运局、县城管局、电信长阳分公司、移动长阳分公司、联通长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