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河长制”由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承担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河长、河段长设置
1、河流划定。
(1)市级河流:指跨县、市、区行政区的主要河流,包括交溪。市级河流设置市级河长,县级河段长、乡级河段长和村级专管员。
(2)县级河流:指辖区内跨乡、镇行政区的主要河流,包括独立入海河流和其它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县级河流设置县级河长、乡级河段长和村级专管员。
(3)乡级河流:指辖区内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跨行政村的所有河流,以及流经乡镇所在地、存在集中供水水源地、工矿企业或重要水工程等社会经济活动较多的流域面积较小的其它河流,包括独立入海河流和其它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乡级河流设置乡级河长和村级专管员。
2、河长、河段长设置。县级河流分别由县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县直部门为联系部门,流域所经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段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县级河流和乡级河流由流域所在的县政府确定河长、河段长和专管员,实现全覆盖,并确定责任主体和联系部门。各级河长、河段长和专管员名单由各级政府行文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报县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河长、河段长的职责。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治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理,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县河长、河段长具体承担辖区内“三条蓝线”的划定与管理、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按年度推进实施。乡(镇)河长、河段长及村级专管员的职责由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予以明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河长、河段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联系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长、河段长开展工作,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强化督查,严格考核。河长、河段长对包干流域保护管理负主要责任,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加强效能督查。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对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将纳入各乡镇政府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制定方案,落实治理。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河流河段全程踏勘,摸清辖区内各河段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四乱”治理方案,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规范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和生态道德水平,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曝光落后区域、违法水生态环境行为以及卫生保洁方面的不良习俗,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流域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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