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河长责任追究制。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不负责任,就是因为不追究其责任造成的。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2017县河长制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2017县河长制实施方案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20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20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各级各部门河道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河道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努力,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实现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全面消除垃圾河、黑臭河,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
本“河长制”由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河长、河段长设置
我县分属晋江西溪流域和九龙江北溪流域两大水系:
1.晋江西溪安溪段流域划分为3段:
①城厢玉田—→龙凤都城汇合口—→蓝溪段(城厢玉田—龙凤都城汇合口段及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蓝溪、龙门溪)河流;
②龙凤都城汇合口—→金谷元口—→龙潭溪段(龙凤都城汇合口—金谷元口段及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龙潭溪、金谷溪)河流;
③金谷元口—→桃舟段(金谷元口—剑斗段及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潮碧溪、双溪)河流;
九龙江北溪支流安溪县域内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龙涓溪、举溪、福前溪、祥华溪、白荇溪河流;
以上河流分别由县领导担任河长,县直部门担任县级联系部门,河流所经的有关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流域内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段长;
3.县级河长负责的河流和其他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河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领导、所在村主干担任河长、河段长,并确定村级(居委会)专管员。
各级河长、河段长名单由各级政府发文明确,利用公告或当地主要媒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15年3月25日上报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备案。
(三)河长、河段长职责
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县、乡(镇)各河长、河段长具体承担辖区内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河道水环境治理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负责相应治理项目审批。
县科技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科技创新,并负责相应科研项目申报。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对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按照政策规定实施“河长制”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牵头查处非法取土洗砂等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质污染源特别是工业企业废水废渣排放的监管查处,牵头排查、取缔流域内的非法电镀厂(点)、金属洗筛(砂)点,负责交界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管受监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安全相关工作以及新建城区的雨污分流,配合查处在建工程擅自向河道排放建筑污水、泥浆等行为。
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城区、各乡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河道采砂管理,负责查处非法取水和侵占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县水土办负责监督实施辖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查处往河道倒土或在河道旁边倒土导致泥土流入河道等行为。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负责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河道沿岸的造林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行政执法局参与组织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负责在建工程擅自向河道排放建筑污水、泥浆等行为的查处。
建立以乡镇日常检查巡查为主,县级河长联系部门牵头督查巡查为辅的巡查机制,行政执法局负责抽调人员分4组分别对应县级河长联系部门,组建县级联合督查巡查组,县政府督查室实施效能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以乡镇日常检查、巡查为主的巡查机制,强化河道保洁,调动并发挥村(居)专管员的作用,协同做好河道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县、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流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河长、河段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联系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长、河段长开展工作,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实行“河长制”所需资金以河流属地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县级每年从堤防维护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河长制”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列入单位与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作为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沿河道边树保护界牌,并在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长”公示栏,标明“河长”职责、负责河段、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河长”具体内容、典型经验,及时曝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提高全县人民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
【2017县河长制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2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流域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流域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年5月底前在全县全面建立“河长制”。通过推行“河长制”,使河流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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