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22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公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交通路政部门对超限损害公路的行为依法处理的依据不足,缺乏路面执法必需的强制手段。现在车辆超限已经得到遏制,超限运输问题日渐突出。因超限引发公路堵塞和交通事故的“黑点”不断增加,仅靠路政的路面巡查难以根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文件的部署要求和全国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五部局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各市(州)政府要依据五部局对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和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制定本辖区车辆改装和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和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当地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治超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防止非法改装车辆、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经信、公安、工商、质监等治超成员单位联合制定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方案与相关工作制度,与公安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附件1)、《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附件2)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认定车辆运输车是否合规;开展对非法改装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及重点货运源头和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及货物源头企业、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誉考核档案,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运输行为。

  (三)省公安厅加强对货车注册登记的查验工作,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开展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依托治超站点开展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大对运输车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对车辆冲卡、拒检、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备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四)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生产和改装监管;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89-2016),对现行标准不一致出厂车辆制定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按照时间节点,逐步取缔不符合产品质量和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建立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库,建立健全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五)省工商局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改装、拼装汽车的企业依法查处;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对违法违规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六)省质监局会同经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对货车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以及各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测。

  (七)省治超办负责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专项工作方案;定期组织召开省治超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导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治超工作有序开展。

  (八)其他治超各成员单位依据《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青政办〔2010〕168号)文件规定,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货运监管

  1.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履行货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和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维修监管制度,不断落实源头单位治超主体责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非法改装车辆、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行驶;加大对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对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监控联网设备,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2.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3.各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加强货车注册登记和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加强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要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4.质监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二)加强路面执法监督

  1.交通运输部门依托治超站点,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采取固定检测+流动稽查的方式,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安装技术监测设备,实施与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实施高速公路入口检测劝返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治超站点、高速公路劝返站、非现场执法管理,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统一执法标准;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公安交警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认真落实信息抄告制度,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相关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各市(州)、县级交通部门要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和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6.交通路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许可与服务保障工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配合安监、质监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7.以科技为支撑,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超限超载车辆数据库,搭建集监控检测、音(视)频传输、数据信息处理、业务办公为一体的治超网络信息平台。建立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三)完善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会同有关部门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积极推广先进货运车型发展;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货物源头单位和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并积极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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