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13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扬尘整治工作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对辖区施工道路加强监管,严格要求,确保道路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鄂建办〔2016〕119号)和《市改善空气质量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大气〔2016〕1号)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紧密围绕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措施,各方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着力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为目标,确保主城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全部设立连续固定的合格围挡(围墙),市政工程全部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合格围挡、警示标志,围挡(围墙)定期清洗维护;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全部硬化;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确保100%使用;非作业区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合格率达90%以上;拆除工程加压喷淋降尘或其他降尘设备配备率95%以上。为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年均浓度同比下降总体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三、组织领导

  市城建委成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彭浩主任任组长,夏平副主任,建管办杨凡主任任副组长,建管办、质安处、安全站、稽查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站,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局应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组织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相关工作,以及日常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

  四、工作重点

  (一)严格落实裸露土方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应形成分区规划,对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按照规定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的裸露泥土,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进行覆盖。

  3、处于桩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应设置堆土晾晒区和泥浆池。

  (二)严格建筑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应设立连续围挡(围墙)实施全封闭管理,安排人员定期冲洗,保持围挡(围墙)整洁、美观。

  2、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3、实行城建重点工程施工占道打围专项方案论证制度,控制施工打围范围,严格按方案倒边打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强化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

  1、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对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等进出道口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

  2、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堆放。

  3、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筒仓,在进料和使用过程中要落实扬尘控制措施,防止爆仓和粉尘外溢。

  4、施工现场进行土方作业、爆破施工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等方式进行降尘,安装喷淋系统的应保证正常使用。

  (四)落实建筑废料的处理控制措施

  1、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含2层)时,应采用防护网进行封闭,防护网保持干净、整齐、无破损。

  2、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3、施工、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严禁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五)严格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管理

  1、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向房屋征收机构报备。

  2、拆除作业应设置全封闭围挡,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禁止在拆除现场挖掘、收集拆除物中的钢筋等残值材料。遇有风力达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3、推广江汉区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管理经验,推行屋面蓄水、安装水带、拆迁湿水、拆除中洒水等拆除施工技术措施;制定拆除施工定额,对拆除施工产生的费用计入土地征收成本,保障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投入。

  五、工作步骤

  市、区建管部门、参建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集中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一)动员部署:2016年8月31日之前。各区应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分析管理现状,查找问题,细化对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启动部署相关工作。

  (二)落实措施:2016年8月底至10月初。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区建管部门应指导、督促所辖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定期统计检查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工地检查考核打分情况。

  (三)检查督导:2016年10月初至11月初。市、区建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利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在此期间,要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督查工作。

  (四)考核验收:2016年11月底之前,市、区建管部门应对所辖在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各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市城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建委将结合年终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考核对各区进行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2、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每周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留档备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进行上报。

  (二)严格新开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报备管理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严格监督执法,实行“五个一律”

  市、区建管部门应当对所辖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对受检项目进行考核打分,严格监督执法。

  1、对新开工工程文明施工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

  2、对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一律责令限期、停工整改;

  3、造成严重污染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4、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律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5、对上述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四)建立第三方考核通报制度

  从2016年9月开始,市城建委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巡查抽查,对被巡查工地进行量化打分评价,每周进行调查项目及其属地文明施工状况考评,每月在各区考核打分的基础上,对各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结果作为市空气质量办对各区的打分依据,同时还将组织进行通报,通报结果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智慧工地”和喷淋降尘设施安装的推广工作

  结合全市“互联网+”和“2016年政府十件实事”等工作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智慧工地”和喷淋降尘设施等设施设备的安装推进工作,全面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六)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结合“智慧工地”和施工现场喷淋降尘设施安装等工作要求,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进行测算和调整,保障文明施工管理经费的投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

  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加快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整体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采取巡查、暗访、曝光、问责和考评等方法,使扬尘污染的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得到有效降低。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城市区及周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建筑物拆除工地、环卫保洁、散流体运输等扬尘实施集中治理的专项战役,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构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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