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乡镇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12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面小编收集的2016乡镇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2016乡镇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

  为推进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泰安办发﹝2016﹞26号)和关于印发《泰安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安监发〔2016〕3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按照关口前移、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工作总要求,以依法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抓手,督促用人单位全面预判、排查、管控各类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建立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双重机制建设”),深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二、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据省安监局组织编制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通过准备、实施、资料整理分析和编制分级报告四个阶段工作流程,做好风险分级评估方案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职业病危害量化分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质量分级、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等工作,并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三、 实施步骤

  全镇职业病风险管控双重机制建设原则上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一并进行,工作中要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时间进度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6月10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工作内容,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并于6月7日前将本部门职业健康负责人名单报镇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指导手册》相关内容作为宣传重点,通过召开会议、专题讲座、观摩学习、网络推送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宣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重大意义。

  (二)试点先行阶段(6月11日-6月30日)。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开展方式、运行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形成一批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效应。要按照省市县有关通知精神,积极推进试点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务必于6月28日前完成试点建设工作,并将试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报告》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名册》(见附件)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全面推进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对企业实施分类分步推进,可以先行推进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再依次推进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一般的企业。通过示范带动、分片包干推进、网格化实名制、加强检查督导等方式,有序推动企业体系建设工作,切实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按照《指导手册》要求,采取单位自查、聘请专家指导等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地排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要按照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按照风险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管控责任单位、管控责任人和具体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用人单位要按照“一企一册”的原则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名册》报安监部门备案。镇安监办要将“一企一册”中的1、2级风险点进行重点监控,并汇总报县安监局。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前)。镇安委会对落实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进行抽查验收,发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和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体系建设工作,认真组织研究,安排专门人员具体督促协调,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精准发力,推动落实。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监管人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掌握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方法步骤,全面排查风险点、准确判断风险等级、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及时整治、消除隐患,确保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作用。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源头治理的延伸,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十分重要,要鼓励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双重机制建设。鼓励相关企业购买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帮助企业开展风险点排查和等级评定、培训、制定管控措施等工作。

  (三)强化有机结合和督导检查。推进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要与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工作做好有机结合。一是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机结合,在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同时,宣传、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体系建设工作;二是与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工作有机结合,在企业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的同时,指导企业同步做好体系建设工作;三是要以监管执法推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工作的落实,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发现一起,监督整改到位一起,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限和标准要求全部完成。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与镇安委会沟通。镇安委会从6月份开始,每月通报一次进度情况。

  【2016乡镇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卫生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极其繁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势头,《通知》对我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我部负责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这次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对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当好参谋和助手,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有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60余家(其中省级1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7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92家,远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当前首先要加强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没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省份,要尽快恢复重建或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全省(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中心,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要继续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6〕82号)的要求,尽快全面实现每个市(地)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职业病科建设为契机,提高职业病医疗救治和教学科研水平。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我部正在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指导意见》、《职业病防治机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随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不断加强机构建设、规范审批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根据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和水平,认真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落实劳动者个人权益保护措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充足、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发挥专业优势,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等技术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对及时掌握职业病发生情况,预测预警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趋势,指导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干预措施,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我部在全国设立了72个监测哨点,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探索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放射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合理制订监测计划,争取经费支持,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通过系统收集、汇总当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和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报告等资料,及时综合分析评价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和职业健康风险,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策和建议,为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基础和技术依据。

  五、突出重点,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要继续调整、充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做好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按照2011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切实做好患者和从事放射工作医务人员的防护。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

  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以存在粉尘、噪声、有机溶剂、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通过制作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册、海报、音像制品、公益广告、举办讲座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在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企业和人群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有益健康的行为方式并指导实施,促进劳动者健康。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1月底前将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情况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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