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04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二、清查时点和范围

  (一)清查时点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局成立以沈国顺局长为组长,陈德明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郭山、人事教育科科长倪金森、财务装备科科长陈凤英、信息分局局长魏金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系统资产清查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日常工作,主任由陈凤英同志兼任,成员:办公室主任科员黄国强、财务装备科副科长蒋雄捷、信息分局陈杰、人事教育科黄荔超、办公室曾茂盛、财务装备科姚斯雅。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人事、信息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开展,市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系统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市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二)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局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对存在盘盈、盘亏和资金损失挂账的单位必须纳入专项审计范围。

  (三)各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市工商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于4月9日前报送市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16年4-5月)

  1.4月25日前各单位完成资产自查工作。

  2.4月30日前各单位将清查结果报市局审核。

  3.5月20日前完成中介机构审计。

  4.市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于5月31日前将资产清查结果审核汇总上报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审核。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

  总结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

  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

  导,抽调精干力量,及时成立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有序开展。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四)加强督查。市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资产清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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